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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立民终字第65号——上诉人谢XX、湖南振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谢X、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立民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湖南振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街X号五一华府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谢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X巷X号。

上诉人谢XX、湖南振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鹏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谢X、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85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与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该院无管辖权的认定正确,同时该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住所情况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决定比较适当。综上所述,本院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徐维海

审判员佘高友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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