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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禾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环球启杰文化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4907号

原告北京禾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六塔裙房商业二段A部。

法定代表人施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北京禾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旺雄,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启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怡和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北京禾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融公司)与被告北京环球启杰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启杰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莫泰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都、关铁良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梁旺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环球启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中,应禾融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08年9月10日对环球启杰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塔院支行账号为x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应禾融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解除了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原告禾融公司起诉称:2008年3月11日,环球启杰公司与禾融公司下属奇异酒店分公司签订了《奥运用房协议》,协议第3条第3项约定2008年7月31日前环球启杰公司再支付禾融公司合同总金额20%,金额x元;第3条第4项约定余款金额x元人民币于2008年8月1日环球启杰公司入住时以支票形式抵押与前台。然而,环球启杰公司既未于2008年7月31日前向禾融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也未于2008年8月1日入住时将票面金额x元的支票抵押给禾融公司。经禾融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讼请求:1、判令环球启杰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2、判令环球启杰公司支付证据保全费及邮寄费1012.50元;3、诉讼费用由环球启杰公司负担。

原告禾融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奥运用房协议》、公证书、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临时住宿登记表。

被告环球启杰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原告禾融公司提交的《奥运用房协议》、公证书、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临时住宿登记表,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3月11日,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与环球启杰公司签订《奥运用房协议》,约定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提供旗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黄庄北街X号的北京禾融奇异酒店的标准间及豪华间等共计24间,其中含2间免费房,房价800元人民币/间/夜,含早餐,环球启杰公司入住时间为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如入住天数不足30天,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按30天收取环球启杰公司费用,如入住房间数不足24间,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按22间收取环球启杰公司费用,合同总金额x元,双方签约之日,环球启杰公司应支付给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合同总金额的10%,金额为x元,2008年5月31日前环球启杰公司再支付给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合同总金额的20%,x元,2008年7月31日前环球启杰公司再支付给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合同总金额的20%,x元,余款金额x元于2008年8月1日环球启杰公司入住时以支票形式抵押与前台,在入住期间每10天结清1次费用,即2008年8月10日环球启杰公司支付给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房款x元,2008年8月20日环球启杰公司支付给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房款x元,其它所有余款于环球启杰公司客人离店前全部付清,在环球启杰公司入住后,如环球启杰公司违约,则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不退还环球启杰公司已支付款项,环球启杰公司另赔偿给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的经济损失等,刘某是环球启杰公司的签约代表。2008年8月1日至15日,刘某入住北京禾融奇异酒店,并支付价款x元。2008年8月6日,禾融公司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向环球启杰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过程及内容进行证据保全,特快专递邮费为13.50元,公证费为1000元。庭审中,禾融公司明确表示其诉请金额中含合同约定的第三笔付款x元及违约金x元,其主张的证据保全费指的是公证费,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上记载特快专递邮费为13.50元,其中有1元是购买信封封皮的,禾融公司未将其计算在诉请金额内。

上述事实,有禾融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与环球启杰公司签订的《奥运用房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环球启杰公司的人员已入住北京禾融奇异酒店,却未按约定给付价款,系违约行为,应当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禾融公司作为禾融公司奇异酒店分公司的上级法人向环球启杰公司主张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禾融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故其主张证据保全费及邮寄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环球启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环球启杰文化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禾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价款十万五千六百元并支付违约金二十六万四千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禾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环球启杰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六十元(原告北京禾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禾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十九元,由被告北京环球启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八百四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二千三百六十八元(原告北京禾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环球启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莫泰京

人民陪审员李都

人民陪审员关铁良

二ΟΟ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崔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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