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薛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9日经我院决定,于同年10月3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通知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份至10月,被告人薛某某明知陈自来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先后五次为陈自来提供储存场地并转运“红旗渠”、“散花”、“黄某树”、“红金龙”、“雄师”牌等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案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魏红春、陈自来(已判刑)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遂平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香烟鉴别检验报告,被告人薛某某投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伙同陈自来大量销售以次充好的假冒劣质卷烟,其行为严重地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惩处应予支持。被告人陈自来、薛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二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玉平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产品 伪劣 某某 销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