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继电控设备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天地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许继电控设备公司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虽有管辖方面的约定,但约定不明即没有约定,故根据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当移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发生的纠纷,许继电控设备公司与安阳市天地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明确约定了管辖的方式即逾期不清偿,双方各自向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安阳市天地通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且该公司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故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许继电控设备公司上诉认为双方约定不明,应当移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周某芹
审判员李洪训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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