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曹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根顺、刁某某,河南安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魏争俭,河南道法事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曹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曹某于2009年9月29日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杨某某为其重新建房,赔偿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龙安区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根顺、刁某某,被上诉人曹某及委托代理人魏争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2月18日,曹某与杨某良签订一份建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曹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乙方(杨某某)民房建筑物X层楼房,建筑面积为25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为270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民房标准进行规范施工,双方当事人签字。合同签订后,杨某某拆除了曹某的旧房,在旧房原址的基础上开挖地基,进行建房。2009年2月份,杨某某开始施工,2009年5月份,杨某某基本完工。曹某一共支付杨某某建房款x元,双方认可曹某还欠杨某某2000元工程款。曹某以房屋质量不合格,出现裂缝为由,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经曹某申请,杨某某同意,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房屋质量及原因和加固维修费用分别作出鉴定,安阳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中心认为:一、诉争房屋已构成局部危险房屋,等级为C级;二、房屋出现结构破坏是由于地基局部不均匀所致;三、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原因是由于施工方在基础施工中,其下卧层土质未在有可靠地耐力保障时施工所致。河南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曹某危房加固维修费用为x元。曹某垫付鉴定费共计6750元。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实为民房承揽合同,杨某某作为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曹某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根据安阳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杨某某建造的房屋质量并不合格,根据河南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危房加固维修费用为x元。现曹某要求杨某某赔偿损失x元,予以支持。杨某某主张曹某还欠其工程款2000元,由于未提起反诉,不予支持。杨某某称曹某的房屋没有批建手续,不应赔偿,原审认为该房屋是否有批建手续,属于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不能作为杨某某抗辩理由,故原审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曹某危房加固维修费用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元,鉴定费6750元,由杨某某负担。

上诉人杨某良不服上诉称,1、我按照曹某的要求及建房协议认真全面履行,完成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我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原审根据安阳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判决认定我建造的房屋质量不合格,承担加固维修费用,证据不足,实属错误,故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曹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及判决并无不当,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建房协议》之后,上诉人杨某某即为被上诉人曹某施工建筑房屋,在工程基本竣工时,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经原审法院委托安阳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中心对该房屋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已构成局部危险房,房屋出现结构破坏是由于地基局部不均匀所致,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原因是由于施工方在基础施工中其下卧层土质未在有可靠地耐力保障时施工所致。杨某某上诉其是按《建房协议》认真履行的,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委托河南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诉争房屋鉴定,需加固维修费用为x元,杨某某上诉原审法院按照鉴定结论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7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平涛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