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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炎黄健康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5583号

原告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炎黄健康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X号楼X、X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研究公司)与被告北京炎黄健康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小琴独任审判,并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央视研究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炎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央视研究公司诉称:2008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号(又编号为CTR-x)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35个城市、764家医院液晶屏提供监测服务,监测日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监测完毕后出具监测报告,报告周期为月报告,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提供电子文档报告,每月20日前提供指定产品监测报告原件,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合同履行当中双方于2008年3月17日又订立补充协议,编号x号(原编号CTR-x补),对原监测范围、内容和服务费用等作了增加,原告每月20日向被告提供上月全品类新媒体数据;被告加付原告费用25万元,分别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付x元,于2008年7月20日支付x元。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共应付原告费用75万元,但被告仅分两笔合计支付了x元,尚欠原告x元。2008年12月26日,双方协商自愿签订了CTR-x补2,约定被告拖欠的x元费用当中的13万元及相对应的监测工作并入CTR-x合同中,即被告在前述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所欠原告的费用x元中减少13万元,也即被告在此项目中共欠原告x元。上述合同及两次补充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全面、正确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收到项目监测报告后拖欠原告x元拒不支付,对此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加付违约金x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调研费用x元、支付违约金x元(计算至2009年5月20日)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炎黄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央视研究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编号为CTR-x(又编号x)的监测服务合同及项目服务标准条款和条件;2、编号为CTR-x补(又编号x)的补充协议;3、编号为CTR-x补2的补充协议;4、调研报告;5、发票;6、被告炎黄公司的企业查询情况。上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炎黄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

一、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CTR-x的监测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对35个城市、764家医院液晶屏提供监测服务。监测日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监测完毕后出具监测报告,报告周期为月报告,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提供电子文档报告,每月20日前提供指定产品监测报告原件。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约定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x元,于2008年4月20日支付x元,于2008年7月20日支付x元。被告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连续性项目的违约金以未支付合同费用余额的万分之三/日计算。

二、2008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CTR-x补的补充协议,对广告监测服务合同(CTR-x)约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增加了黑屏率监测服务项目及数据服务;就变更的服务部分,被告需向原告单独支付服务费用25万元;约定分别于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支付x元,于2008年7月20日支付x元。其他事项仍遵照CTR-x合同执行。

三、2008年12月26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编号为CTR-x补2的补充协议,约定:监测服务(合同CTR-x)中监测内容的变更未执行部分剩余的服务费用x元并入到CTR-x合同中;关于数据服务(合同CTR-x补),自2008年8月1日起,数据服务项停止监测,未执行部分剩余服务费用x元并入到CTR-x合同中;双方签订的CTR-x合同和CTR-x补合同服务金额共计x元(其中x元已并入到CTR-x合同中),被告已付x元,未付款项应分别于2008年9月25日、2008年10月25日和2008年11月25日各支付x元,于2008年12月25日支付x元。其他事项仍遵照CTR-x合同执行。

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付费。截止到本案庭审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款项共计x元未予支付。

另,依据原告庭审后向法院提交的违约金计算依据、公式,仅从自CTR-x补2约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日开始起算违约金,即自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5月6日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x元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监测服务合同及其两份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现被告拒绝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鉴于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新的违约金计算公式,且该计算方式减少了被告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此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炎黄健康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三十九万五千元并支付违约金一万五千四百零五元。

二、驳回原告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炎黄健康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三十三元,由被告北京炎黄健康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甘小琴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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