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某乙,男,住(略)。系上诉人段某甲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某某,曾用名温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七日作出2009郸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温某某和段某乙曾合伙运营石家庄—郸城客运车辆,后二人发生矛盾,段某乙多次拦截温某某营运车辆。2009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温某某和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蔡某某一起约董某去找段某乙说和此事。在段某乙家中,双方发生争执,引起打架,段某乙的儿子段某甲头部被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段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后到(略)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6天,花医疗费x元,鉴定费9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温某某供述,2007年4月份我和段某乙合伙经营石家庄跑郸城的客车,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2008年7月份,老段某这辆车及路线过户给了我,之后老段某常拦我的车,我们多次发生矛盾。我于2008年10月份向(略)人民法院起诉段某乙侵权。2009年农历正月十三日早上,我们的客车刚从郸城老汽车站发车走到商贸城南门时,又被老段某人拦住,我和老段某生了争执,之后我们双方都走了。我和郭某丙去她娘家郭某家。在石槽镇街上碰到了二胖。因为二胖同段某乙认识,我让他一块去老段某说和一下,当个中间人。到了下午5点多,我、二胖、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及郭某戊的丈夫蔡某某一起去了段某乙家。到了老段某后,我看老段某他妻子还有一个女孩可能是老段某女儿在家。二胖、蔡某某、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等人进了老段某客厅,我在门口还未进屋,在客厅里没说几句话,他们几个女的就同老段某妻子撕扯起来了。这时老段某儿子从楼上冲了下来,手中拿一把刀,郭某丙就喊快跑,他们几个从老段某客厅里出来,二胖在客厅大门拦住老段某人。我们几个走出院子站在大门口,老段某院子里骂,蔡某某有种你别走。蔡某某又回到了院子里,看到了老段某妻子手中拿了把铁锨,蔡某某从她手中夺了过来。当时老段某他儿子一人拿一把砍刀,二胖在院子里劝我们双方不要打架,我和蔡某某等人就都走了,顺着胡同往南走,老段某儿子掂着刀冲出来追我们,蔡某某手里一直拿着铁锨,冲着老段某子的头上拍了一下,拍在他后脑勺上,把他拍倒了。之后我们又往南走,老段某他妻子也出来了,骂着我们不要走。这时蔡某某已把铁锨扔到了地上,郭某丙拾了起来,我从她手中要过来,举着铁锨吓唬一下老段某们。老段某们就拐回去了,我们几个人就走了。这期间,二胖一直在老段某边跟着,他没有跟我们一块走,我一直没动手,二胖没有参与打架,他只是捞劝。

2、被害人段某甲陈述:2009年2月7日晚上六点左右,我在英庄住处二楼看电视,听见楼下我家客厅有人在吵架,我就下去看咋回事,我下楼推开客厅门看见我妹在客厅内打电话,二胖拦着我爸,我妈被郭某丙姐妹三人围着用拳脚打,然后郭某丙姐妹三人在院内还打我妈,我就冲了出来,蔡某某和温某七就用铁锨拍我,蔡某某用的是方形铁锨,温某七用的是圆头铁锨,蔡某某先拍我左肩一下,我当时靠近东屋窗户,顺手拿一把水果刀,蔡某某举铁锨又拍我时,我伸手和他夺。这时温某七上来一锨拍在我头部右侧,我又用另一只手夺温某七的铁锨,我身上的毛衣不知是谁给我卷起来罩住头,被对方拉出门外,我用力挣扎,我刚挣脱掉,看见蔡某某一锨拍来,拍在我头部左侧,随即温某七在一边朝我头部又是一锨,把我拍晕过去了。我只看到温某七和蔡某某动手打我,其他人没看到。

3、证人董某证言(小名风华,绰号二X),老七和老段某为跑车有点不得劲,叫我过去说和说和,是郭某丙打电话让我去的。我到时郭某梅等五人已经到老段某处英庄了。我到之后双方在老段某说车的事,说着说着老七和老段某起来了。我在中间劝,将老段某方拦在屋内,把老七一方推到门外。这时老段某儿子掂个刀从屋里跑出来砍老七这一方。我上前拦,老段某儿子跑门外去了。老七和老段某院内,老七掂个铁锨拍老段,老段某把一尺多长的砍刀砍老七,我在中间拦。老七用铁锨拍在我背上,老段某刀砍在我右手上,我死命将他俩拦开了。当时院子里就俺三个人,其他人都到院子外边了,他们咋打的我不知道。我看到院外的情况时,老段某儿子已被打倒了,被谁打的我没看见。老七和老段某院内打架时,和老七一块的人当时不在院内。老段某子的伤肯定是老七同去的人打的,老段某儿子在门外和老七一块来的人争执,老七和老段某执是因为老七和老段某前合伙一辆车从郸城跑石家庄的,俩人产生了矛盾,老段某天去拦老七这辆车,让我找老段某合说合,说正打官司车先跑着,别拦车了,等法院判决。打架的一方是老段某他的妻子、儿子、女儿四口人。另外一方是郭某丙和他丈夫老七及她的两个妹妹,还有一个男的。老段某儿媳妇王某某,我以前就认识,当天打架时她不在场,当时我没见到她。我同双方都是朋友。

4、证人郭某丙证言,2009年正月X号早上,我们客车走到商贸城南门时被老段某他妻子拦住,我和丈夫温某某把他们劝住,我们双方都走了。当天中午时在石槽镇碰到了风华,让风华同我们一起去老段某说和一下,当个中间人。当天下午大约17时30分,我和丈夫还有两个妹妹,以及小妹郭某戊的丈夫蔡某某,还有风华到了段某乙家。在老段某客厅里,我们同老段某妻了吵了几句,老段某儿子手里拿了砍刀从楼上下来,我看到这种情况就说赶紧走,我就赶紧捞住妹妹几个人向外走,老段某妻子把住大门不让走,风华把客厅大门关住,把他俩挡在屋内。当时温某某、蔡某某已到院外边了,于是我们几个顺着胡同往南走,这时老段某妻子拿了把铁锨追出来,老段某他儿子手里拿着刀也出来了,骂着不让走。老段某儿子同郭某戊撕扯起来,老段某妻子拿着铁锨去拍,拍住她儿子了。蔡某某上前把老段某子手中的铁锨夺了下来。后来不知咋弄的,老段某儿子被打倒在地上了。蔡某某、郭某戊两口子就先走了。之后老段某妻子不知从哪拿了一把铁锨追出来往前一撺,撺到我腿上了,温某某过来问我碍不碍事,我说没事,这时老段某他妻子又骂着过来,温某某拿起铁锨,扬起来去吓他们,他们就拐回去了,我们也都走了。

5、证人郭某己证言:证明双方打架的过程,并证明温某某没有参与打架。

6、证人段某乙证言:今天晚上18时左右,我们家人正准备吃晚饭,温某七和他媳妇郭某丙、妹夫蔡某某、妹妹郭某戊、郭某丁,还有凤华一共六个人来到我英庄住处,一进门温某七和蔡某某从大门后面一人拿一把铁锨要打我,郭某丙姐妹三人进屋抓住我爱人郭某辛就打,我儿子段某甲听见从楼上下来,温某七和蔡某某用铁锨开始拍我儿子,凤华把我堵在客厅里不让出去,我听见外面打得嘭嘭叫就拿了一把砍刀要出去,凤华拉住我,我用刀砍郭某丙,风华从中间拦,砍着他手了,我从屋里出来一看,我儿子段某甲在大门口东侧头朝东南方向躺着,地上一片血,我爱人郭某辛躺在距大门三丈远的南北路上,温某七等人都走了,风华没走。段某甲和郭某辛被打时的情景我没看见,风华把我拦在屋内不让我出去。和温某七有矛盾是以前我俩合伙跑郸城至石家庄的长途汽车,后来因为温某七想吃掉我的车引起纠纷,后起诉至郸城法院,现在还没有结果。

7、证人段某庚证言:今天晚上18时多一点,有三男三女到我家,其中我就认识一个女的叫冬梅,这几人一进我家,三个女的就打我妈,我连忙打电话报警,后来我妈和我哥出去了,我爸被一个男子拦在屋内,我也听见对面打得乱响,我爸拿了一把刀砍冬梅,被先前拦我爸的男子拦住了,后来我爸冲出去,我又打电话报警,出去后看见我妈和我哥都躺在地上,我哥身边尽血,这些人怎么打的我没看见。

8、证人郭某辛证言:2009年2月7日晚18时左右,我们一家四口人在英庄住处还未吃晚饭,有个男子问“谁在家里”,我一听声音是蔡某某,就出去关门,老七的媳妇冬梅领着她两个妹妹进来就打我,我急掂着屋内的气筒乱抡,她们三人一躲都出去了,我跟着到院内,看见老七和蔡某某也在院内,手里都拿着一把铁锨,蔡某某上来朝我头上就拍了一下,我儿子段某甲在屋里看见我被打,从屋里出来,冬梅姐妹三人上前就和廷涛拉扯,老七又用铁锨朝我头上拍了一下,我当时昏倒了,过了一会儿,我醒来一看,廷涛在门口地上躺着不动,我就从地上拾块砖头追老七等人,蔡某某转身回来又用铁锨朝我头上又拍了一锨,把我打昏了。以前跑郸城至石家庄时蔡某某经常去我家。老七这一方动手的有老七、蔡某某、冬梅姐妹三人,那个不知姓名的男子没动手。

9、证人王某某证言,那天我从娘家坟后庄回来,到俺家东南角看到温某七正在打俺小孩爸。我一看打架,就向南跑着喊:有人打架啦,但是没喊来人。我就看见温某七用铁锨拍段某甲,把他拍倒。我就喊下回来看到俺婆子在地上倒着,还有段某甲在俺家门口东边地上躺着。

10、证人段某壬证言,当天下午我在二楼睡觉。我听到外面乱糟糟的,就起来看咋回事,我走到二楼阳台上,看到俺家大门口外边有几个人乱烘烘的,不知道咋回事。我就往西边去了一点,看到俺哥正对着俺家大门的土堆上躺着,头上都是血,有个家伙用铁锨朝我哥头上拍了一下,我就赶紧回去穿衣服,边穿边往楼下跑,我在大门口处看到俺哥还在土堆上躺着,俺妈在俺住房那一排东头那一家门东南角躺着,打架的人都不知道上哪去了,我就蹲到俺哥跟前哭。之后救护车来了,把俺哥和俺妈都送医院去了。当时我没看到王某某,后来在医院才看到他。

11、(略)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两份,证明

伤者段某甲头部损伤属于重伤。

伤者郭某辛头部损伤属于轻伤。

12、周口市中心医院医学重新鉴定意见书

鉴定结论:被鉴定人1、右顶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凹陷性颅骨骨折)2、右顶叶脑挫裂伤,3、外伤性蛛网膜下脑出血。

13、协议书、收条、撤诉书,证明郭某丙、郭某己与段某乙、郭某辛达成协议,赔偿郭某辛医疗费用10万元,郭某辛撤诉,不再追究郭某丙,郭某己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有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石槽派出所证明,周口天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略)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上诉人温某某上诉称:其没有打段某甲,构不成犯罪,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段某甲上诉称:一审法院量刑轻,要求从重处罚,民事赔偿数额偏低,应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原判采信的证据经二审核实无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温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温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段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温某某的上诉理由,上诉人段某甲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赫志平

审判员王某君

审判员赵平安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纪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