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执行常某某在履行债务过程某提供担保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中法执字第18号

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件编号为x。

被执行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件编号为x。

利害关系人岑学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X路X村X号,身份证件编号为x。

申请复议人程某某不服淇滨区人民法院(2004)淇滨民执字第75-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岑学军为被执行人常某某在履行债务过程某提供了担保,担保书内容为“我保证常某某随传随到,担保常某某到2008年5月1日交到法院1000元,剩余款项年底结清。否则,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据此作出(2004)淇滨民执字第75-X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担保人岑学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岑学军对追加裁定书提出异议,认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同意担保书内容履行1000元,但否认足额担保责任。经审查认为,该担保内容中“剩余款项年底结清”系添加文字,该添加文字没有经过岑学军签字或按手印确认,且担保文字内容亦非岑学军亲自书写,且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岑学军为常某某足额担保债务,岑学军提出的异议成立,并以(2004)淇滨民执字第75-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岑学军在为被执行人常某某在担保1000元的金额内向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履行债务。

申请复议人程某某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淇滨区人民法院(2004)淇滨民执字第75-X号执行裁定书,其称,2008年2月2日,淇滨区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常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时,常某某提供担保人岑学军,并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写下担保书,内容为“我保证常某某随传随到,担保常某某到2008年5月1日交到法院1000元,剩余款项年底结清。否则,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岑学军担保的是常某某的全部债务x.6元。

本院查明,2008年2月2日,岑学军为被执行人常某某提供了担保,担保书的内容为“我保证常某某随传随到,担保常某某到2008年5月1日交到法院1000元,剩余款项年底结清。否则,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担保书中“剩余款项年底结清”系添加文字,该添加文字没有经过岑学军签字或按手印确认,担保文字内容亦非岑学军亲自书写。执行法院、申请复议人亦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岑学军为常某某足额担保债务。岑学军本人对担保事实及1000元的数额予以确认,但否认足额担保债务,并提供了现场证人李红星出具的“岑学军保证常某到2008年5月1日交到法院1000元”的证言材料。

本院认为,岑学军为被执行人常某某提供1000元的执行担保,是岑学军的真实意愿表示,应予确认。担保书中“剩余款项年底结清”系添加文字,没有经过岑学军签字或按手印确认,担保书中内容亦非岑学军亲自书写,且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岑学军为常某某足额担保债务,岑学军应为被执行人常某某在担保1000元的金额内向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程某某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翁仙峰

执行员晁春生

执行员李胜强

二ОО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胜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