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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焦点纵横摄影工作室诉北京京城九门传统小吃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4911号

原告北京焦点纵横摄影工作室,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城园一区X号楼首层底商。

法定代表人常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昌明,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海燕,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城九门传统小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北京京城九门传统小吃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北京焦点纵横摄影工作室诉称,2007年4月7日,原告创作完成了《贵妃醉酒》系列摄影作品,并于2007年4月14日首次在北京发表。2008年8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广告牌中使用了原告作品,未支付报酬,也未署名,侵犯了原告对其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共计x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询,被告承认原告起诉事实基本属实,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京城九门传统小吃有限责任公司就未经权利人允许使用其作品向原告赔礼道歉;

二、被告北京京城九门传统小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焦点纵横摄影工作室经济赔偿八千元;

三、原告不再主张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北京京城九门传统小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百八十七元五角(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敬

审判员武彧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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