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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通集团宽带在线有限公司诉北京赛博先锋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6122号

原告中国网通集团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甲X号中国联通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淮扬,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瑾,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赛博先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银科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赛博先锋软件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赛博先锋软件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住(略)。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07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客户端频道合作协议》(合同编号为x-x-09),协议对频道合作、合作的范某及期间、费用计算和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还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原告办公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技术服务费70万元,尚欠50万元未付。现原告以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技术服务费50万元、偿付违约金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

经询,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合同规定,向被告中关村动漫游戏孵化器运营的动漫频道提供x存储空间,违约在先,应当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告损失。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以下事实:双方签有《客户端频道合作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被被告尚欠50万元技术服务费未付,而原告未履行为中关村动漫游戏孵化器运营的动漫频道提供x存储空间的义务,应当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赛博先锋软件有限公司于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之前给付原告中国网通集团宽带在线有限公司四十五万元;

二、原告中国网通集团宽带在线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财产保全诉讼费三千五百二十元由被告北京赛博先锋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武彧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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