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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吴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刑二终字第58号

原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0月7日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26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0月7日被批准逮捕后外逃。2008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26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姬某某、吴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作出(2008)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姬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某某、原审被告人姬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8)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小虎

代理审判员吴某河

代理审判员王建峰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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