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遂平物华金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外人遂平物华金某回收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08)驻民二初字第24—X号财产保全查封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案外人遂平物华金某回收有限公司称,1该废旧设备买卖合同及转让合同有效,有本院(2008)驻民二初字第24—X号民事判决书为据;2案外人已付清合同中的全部价款,有付款清单为据;3该废旧设备已全部交由案外人保管并拆除,有移交清单为证;4该废旧设备的权属应当归案外人所有。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08)驻民二初字第24—X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及续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2007年7月24日,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购买设备协议》,协议约定以600万元价格,购买该套旧设备,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价款。2008年3月8日,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旧设备协议转让给陈海东,陈海东又分别将该套设备中部分设备以380万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朱风芹。2008年4月4日,陈海东又将该套旧设备以530万元的价格协议转让给遂平物华金某回收有限公司。遂平物华金某回收有限公司分11次将625万元现金某付给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4月6日,陈海东将旧设备清单及旧设备移交给遂平物华金某回收有限公司。遂平物华金某回收有限公司进厂拆迁。拆迁过程中,因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末能履行协议中的价款。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将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本院立案审理,并于2008年5月27日将该拆迁的旧设备裁定进行财产保全查封。2009年3月18日,本院作出了(2008)驻民二初字第24一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五日内支付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款300万元。判决生效后,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年6月1日进行了续查封。2009年5月8日遂平物华金某回收有限公司将河南安泰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海东、赵峰、朱新红立案起诉至本院,并于本年6月1日提供了财产担保。2009年5月18日遂平物华金某回收有限公司对本院所查封的财产提出了执行异议并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该案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红星网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案外人遂平物华金某回收有限公司对查封财产提供了足额有效的担保,同时案外人遂平物华金某回收有限公司对所争议的查封物已进行了诉讼,现因该两个案件相关联,执行异议应予中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遂平物华金某回收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止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严岭
审判员高洪新
审判员吕玉宝
书记员张长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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