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8)芦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株洲市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芦法民二初字第125号

原告株洲市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X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长青,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昕宇,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株洲市人,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住(略)。

原告株洲市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华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雅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水寒、人民陪审员韩湘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赞担任记录。原告昌华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昕宇、陈长青,被告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华公司诉称,2004年9月17日,被告第一经营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钢管架、扣件等建筑用器材若干套件,实际租用数量以发货单据为准;租金标准按钢管架为0.012元/天.米,扣件为0.008元/天.套计算;租金按租用天数计算,自发货之日起至送回之日止,以发货单和收回验收单为结算凭据;逾期承租方未支付租金,出租方按实际逾期时间加收滞纳金(日率千分之三);承租方超过约定的支付租金期限60天,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拖欠原告租金x.85元,丢失钢管架6631米,丢失扣件359套,丢失螺帽螺杆1035套,未刷油3841套。除去原告已收押金和租金x元之外,被告仍应偿付原告人民币共计x.0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x.85元,赔偿原告钢架管、扣件、螺杆、螺帽损失价款x.10元,并向原告支付刷油、改制、较直费384.10元,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就租赁钢架管、扣件、螺杆螺帽事宜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钢架管扣件发货单12张、钢架管扣件收回验收单10张。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向发货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及尚有6631米钢架管、359套扣件、1035套螺杆螺帽未返还给原告的事实;

4、租赁费核算表三张、租赁结算清单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x.85元,按合同约定应赔偿原告器材损失;

5、《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

被告五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事实,有被告单位加盖的公章。对原告提供的发货单、验收单的真实性,因工程是被告公司在该项目经理刘赋管理的,其工作人员都是刘赋找来的,现因无法与刘赋取得联系,被告亦无法查清当时的情况,如原告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被告会承担应承担的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五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被告五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本院对证据确定如下:

对证据材料1、2、3、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4,被告认为系原告自拟,缺乏证据效力,本院将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认定。

综合原被告的质证、辩论意见,结合本院对证据材料的认定,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

2004年9月17日,原告昌华公司与被告五公司下属第一经营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昌华公司以钢架管租金每天每米0.012元(成本价值15元/米)、扣件租金每天每套0.008元(成本价值4.5元/套),向五公司承建的株洲金色地标商住综合楼工地出租;租金按租用天数计算,自发货之日起至送回之日止,以发货单和收回验收单为结算凭据;逾期五公司未支付租金,昌华公司按实际逾期时间加收滞纳金(日率千分之三);五公司超过约定的支付租金期限60天,昌华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五公司如丢失租用的器材,昌华公司按租用器材成本价值120℅计收其赔偿费,若丢失螺杆螺帽,则按0.5元/套计收赔偿费;五公司送回租用的器材前,须将器材上的附着物铲除,扣件洗油,洗油费按0.10元/套计取(昌华公司不得自行洗油)等相关权利义务。合同签定后,昌华公司自2004年9月17日起至2006年1月12日止,分12次共向五公司承建的株洲金色地标商住综合楼工地提供了钢架管x.50米、扣件4200套,五公司亦向昌华公司支付了押金x元,租金2000元。2005年6月7日起至2005年11月30日,五公司分8次仅归还昌华公司钢架管9772.50米、扣件3841套,丢失钢架管6631米、扣件359套、螺杆螺帽1035套。为此,昌华公司委托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12月24日向五公司发出催款律师函,要求其支付所欠租金及赔偿损失。但五公司收到此函后并未作出答复,由此酿成本案纠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被告五公司向原告昌华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x.85元,赔偿丢失原告钢架管、扣件、螺杆螺帽损失价款x.10元,支付昌华公司刷油、改制、较直费384.10元,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损失x.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因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归还全部租赁物,而酿成纠纷。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偿还尚欠原告租金x.85元。合同法还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第15条约定,赔偿费收取标准,原告丢失租用的器材,被告按租用器材成本价值120%计收其赔偿费,若丢失螺杆螺帽,按0.5元/套计收赔偿费。被告未如数返还原告租赁物,应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即:钢架管x×15元/m×120%=x元,扣件359套×4.5元×120%=1938.60元,螺杆螺帽1035套×0.5元=517.50元,合计x.10元。根据合同14条之规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刷油、改制、较直费384.10元。我国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47元的请求,其数额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租金利息7188.16元(计算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08年4月7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株洲市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于2004年9月17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二、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株洲市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金x.85元,利息7188.16元(计算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08年4月7日止,期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人民币x.01元;

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丢失原告株洲市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即钢架管、扣件、螺杆螺帽损失费x.19元,支付原告刷油、改制、较直费384.10元,合计人民币x.20元;

四、驳回原告株洲市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长何雅辉

审判员易水寒

人民陪审员韩湘琴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赞

附判决书引用法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