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碍公务罪于2010年4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到本村村委会酗酒闹事,滑县X镇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民警薛喜朝、联防队员刘喜亮等人到现场处警,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辱骂殴打民警薛喜朝、联防队员刘喜亮,致刘喜亮轻微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薛XX陈述,证人牛XX、张XX、牛XX、郭XX证言,法医对刘喜亮的损伤鉴定及伤情照片,车辆损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事后能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应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金云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公务 妨害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