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殷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殷XX之父。
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某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某实验中学。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龙,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慧峰,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合申,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郭XX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某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黄XX之父。
上诉人殷XX与上诉人内黄某实验中学、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被上诉人郭XX、被上诉人黄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黄某人民法院(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XX的法定代理人殷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信堂、上诉人内黄某实验中学的委托代理人苏某龙、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慧峰、张合申、被上诉人郭XX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堂、被上诉人黄XX的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07)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邢霞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邢燕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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