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明治,新郑市X村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真),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穆明治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父母包办的娃娃媒,婚前了解少,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经常吵架。自1998年起,原告在确实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开始和被告分居,至今已达十年之久。近一年多又不在一起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位于港区新港大道边的两间三层门面房归被告,其后边两间四层住房归原告,债务x元共同承担。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孙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的身份;2、2009年12月1日,新郑市X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孙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3、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在2009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感情已破裂;4、原告于2009年11月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内容同3。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他是因为外边有女人才和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本院通过开庭审理予以核实,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幼订婚,1980年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子,长女孙某芳于X年X月X日出生,次女孙某洁于X年X月X日出生,三女孙某烨和儿子孙某冰于X年X月X日出生。三女一子均已成家。在日常生活中,原告开诊所,被告做辅助工作,1998年11月,原、被告分开居住,但二人仍在一起由被告照顾家庭子女及原告生活。2009年2月23日,孙某某诉至我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本院于当年5月13日判决不准二人离婚。2009年11月30日,孙某某诉至我院,请求离婚。2010年1月,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2010年7月,孙某某以其与王某某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我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幼订婚,但成年后经过恋爱结婚,二人的婚姻基础尚好,并先后生育三女一子。双方现在虽然分居,但仍在一起共同经营诊所。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是有和好可能的,应判决不准离婚为宜。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对其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宏欣

审判员赵俊霞

人民陪审员赵狗信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唐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