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全一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英X泰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1735号

原告北京全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北。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全一物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丽君,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英X泰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政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英X泰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纳,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英X泰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全一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一公司)与被告北京英X泰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X泰尔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丽君、被告英X泰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一公司诉称:全一公司为英X泰尔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并按约履行了承运人的义务,但英X泰尔公司却未支付相应运费。至今英X泰尔公司已累计拖欠全一公司运费6503.2元。故全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英X泰尔公司支付运费6503.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英X泰尔公司辩称:全一公司长期为英X泰尔公司提供快递服务,英X泰尔公司按月向全一公司支付运费。双方一直合作愉快。2008年7月16日,英X泰尔公司委托全一公司快递2件物品,单号为x。货物抵达香港后,由于收货人不在,货物由公司的前台签收。收货人回来后打开查看,发现丢失了一件物品。物品丢失后,英X泰尔公司立即联系全一公司的潘经理,要求赔偿损失。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全一公司擅自更改了英X泰尔公司对货物的包装,才导致物品丢失。英X泰尔公司暂扣运费并不是不同意支付,而是要求全一公司先赔偿英X泰尔公司的损失,然后才能支付给全一公司其他的运费。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7日,全一公司作为甲方与英X泰尔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承运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对所交寄货品,乙方有义务自行填写APEX全一提单,并如实填写件内详情。如因乙方填写提单不实,而致货品运送环节发生之错失问题,甲方将不承担责任。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应自行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甲方对乙方所托运的物品有权检查,但不承担货物内包装的品质认定义务。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如交寄贵重物品,应如实向甲方申明物品的品名、价值、并提供货物正式发票并申请保价,保价计算费率为乙方保价金额的1%,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保价运输。对于未保价货物出现丢失、损坏或短少等情况,乙方在运单签发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超出此期限,则乙方为自动放弃该权利。赔偿费用应经双方协商确认,乙方无权从应付运费中自行扣除。甲方负责按APEX全一提单背面的《运输合约条款》赔偿。乙方的理赔要求须在运费已付清的前提下。合同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按商定运费标准进行结算(附协议报价),付款方式除个别货件经乙方向甲方特别声明外,均采月结方式;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期如协议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

2008年5月4日至2008年9月2日期间,全一公司为英X泰尔公司发送了数笔快递,发生的运费共计6503.2元。双方当事人对2008年7月16日交送的一笔货物是否安全送至目的地存在异议。有关该笔货物的x号运单(签收联)记载:收件公司是易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科公司),收件人为x,目的地香港,内件详情处填写为配件,件数一栏显示为1件。保价运送一栏未勾选,也没有填写保价金额。收件人签字一栏有签收人签名pan,签收时间为7月21日10:25,备注栏盖有易科系统有限公司印章。

2009年4月16日,易科公司的x向英X泰尔公司出具说明并加盖易科公司印章。该说明内容为,“我司于2008年7月21日收到英X泰尔公司委托全一公司快递一套x和x物品,单号为x,由于当时我不在公司办公室,所以货物是由我司的同事签收。当我返回公司打开包装箱后发现只有x一件物品,而另一件x则不在包装箱内,当天我就打电话通告了英X泰尔公司的张敏小姐。”全一公司否认丢失其中一件货物的情况,认为易科公司工作人员在运单签收联上签字即表明货物安全送抵。

另,英X泰尔公司提交所送货物的外包装照片,用以证明全一公司擅自更换货物包装,进而证明全一公司对部分货物丢失负有责任。全一公司否认存在擅自更换包装的情况,并认为英X泰尔公司的照片不能反映出其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全一公司提交的承运合同、2008年5月4日至2008年9月2日的运输明细单、x号运单(签收联),英X泰尔公司提交的易科公司说明、照片,以及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承运合同是全一公司与英X泰尔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承运合同的有效期至2008年4月17日,根据合同约定,如到期协议双方无异议,则协议自动顺延。即2008年5月4日至2008年9月2日期间,全一公司和英X泰尔公司之间发生的快递业务仍受承运合同的调整。根据庭审调查可知,x号运单中未注明所运输物品的具体名称,仅简单表述为1件配件。该运单已由易科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收件人未在运单上注明有物品丢失或未当场检验的情况。英X泰尔公司提交的易科公司说明、照片,均无法证明x号运单所运输的货物存在部分丢失的情况。故英X泰尔公司以托运物品丢失为由拒付运费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在全一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英X泰尔公司有义务支付运费6503.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英X泰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北京全一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六千五百零三元二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英X泰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全一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北京英X泰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北京全一物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部分缴纳上诉费用。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任颂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晓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