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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益法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益法执字第31-2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真优美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益阳通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益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当事人申请,于200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益阳真优美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某某等损害赔偿案。因被执行人罗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罗某某所有的座落于本市丽景雅苑B区B6-bX栋住房一套(权证号码为x)、车牌号码为湘x江淮小汽车1辆、x跃进小汽车1辆、x昌河小汽车1辆、x五羊摩托车、x龙腾摩托车、x五星牌摩托车、x豪爵牌摩托车、x大阳牌摩托车共5辆,现被执行人罗某某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邱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罗某某之妻曾凤英及邱某某之夫周新平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罗某某之妻曾凤英(身份证号码为x)、邱某某之夫周新平(身份证号码为x)为被执行人。

二、扣划曾凤英和罗某某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三、扣划周新平和邱某某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丁杰

执行员张前洪

执行员夏立群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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