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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天才猫(北京)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4479号

原告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住(略)。

被告天才猫(北京)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寇某某,男,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天才猫(北京)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才猫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天才猫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新春、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崔某某于2008年1月9日与天才猫公司签署《购销合同书》,与其建立加盟合作关系,并如约向天才猫公司交纳了2万元保证金。合同约定,天才猫公司有义务对崔某某滞销产品进行全程调货,但合同履行期间,因天才猫公司货源不足,导致崔某某货品危机,崔某某屡次向天才猫公司提出补充货源、调换滞销产品等请求,天才猫公司却拒不履行义务,导致崔某某店内滞销产品积压,又无新的货源,从而无法经营,经济利益严重受损。综上所述,由于天才猫公司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崔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给崔某某带来人工费、货款等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书,判令天才猫公司返还崔某某保证金x元,赔偿装修、租金等经济损失x元整、人工费x元整、贷款损失3105元整。

被告天才猫公司辩称:不同意崔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合同已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天才猫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崔某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天才猫公司的货源充足,对崔某某的滞销产品也进行了调换。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9日,天才猫公司与崔某某签订了购销合同书,约定崔某某申请加入天才猫品牌童装折扣超市经营体系,接受天才猫公司的经营理念,认同天才猫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天才猫公司授权崔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开办天才猫品牌童装折扣超市。崔某某有权使用天才猫品牌、商标、外观设计、CIS形象系统、产品标签、门店招牌等。合同签订时,崔某某应一次性向天才猫公司交纳保证金2万元,货款1.2万元。崔某某每累计进货达2万元,返还保证金1000元,直至返万为止。崔某某年累计进货量达到16万元,天才猫将崔某某交纳的剩余保证金返还。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9日至2009年1月8日。为保证天才猫品牌童装折扣专卖店的统一性,根据天才猫公司VI系统,对崔某某店面的装修设计、装潢、店面招牌及室内布置等,天才猫公司由修改权,崔某某应依天才猫公司修改意见进行实施。崔某某滞销产品,天才猫公司进行全程调换货制度。

诉讼中,崔某某表示,其要求解除合同依据在于天才猫公司没有履行全程调换货的义务,其共调换货十余次,但是有一次天才猫公司没有调换。合同在2009年1月8日已经届满,在届满前崔某某没有提出过解除合同,其正常经营到2009年1月20日。因双方合同应予解除,故天才猫公司应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进货单、退货单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才猫公司与崔某某签订的合同约定天才猫公司授权崔某某在指定地域使用天才猫公司的品牌、商标、外观设计、门店招牌等,以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办天才猫品牌童装超市,该合同属特许经营合同性质,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

诉讼中,崔某某表示,合同期限截至2009年1月8日,而其正常经营至2009年1月20日。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崔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九十八元(原告已预交一千一百九十九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欣

人民陪审员刘民

人民陪审员樊在运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丹丹

书记员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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