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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奥鼎光固化技术有限公司与益阳金鼎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法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奥鼎光固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龙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国君,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益阳金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台阶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益阳奥鼎光固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鼎公司)与益阳金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金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金鼎公司应偿还奥鼎公司人民币x.08元。根据奥鼎公司申请,本院于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金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益阳金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00元(含执行费等),如银行存款不足,另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杰

执行员田宇山

执行员雷胜军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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