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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韶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益阳市长力建筑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法执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韶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X镇。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益阳市长力建筑公司,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五里堆社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益阳韶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益阳市长力建筑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益阳仲裁委员会的益仲裁字(2007)第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冻结了湖南城市学院应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x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城市学院应付被执行人益阳市长力建筑公司工程款x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丁某

执行员任长文

执行员张前洪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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