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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股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高行终字第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统股份公司(x.P.A),住所地意大利菲欧拉诺摩德纳赛I-x,维奇亚姜罗拉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恩里科•路易吉•贝伯拉德(x),特别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美嘉陶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城西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系统股份公司(简称系统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4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系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某某、范某,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朱某某,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美嘉陶瓷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美嘉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希望陶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希望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名称为“一种用于上釉和装饰的旋转机器”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现专利权人为系统公司。2006年10月11日,美嘉公司和希望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委员会于2008年6月17日做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在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美嘉公司和希望公司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在第二次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提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这些孔穴的宽度-深度比接近常数”中的“常数”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针对该理由,系统公司在该次口头审理过程中也发表了意见。系统公司有关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程序违法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4记载了技术特征“这些孔穴的宽度-深度比接近常数”,本专利说明书对该技术特征的记载为“这些孔穴的特点是,其宽-深比大致是一常数”。系统公司认为常数的具体数值不是主要的,主要是使得同一个版型圆筒上的所有孔穴具有该常数的宽深比的观点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无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无法概括得出权利要求4的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及引用该项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9均未对“冠状体”这一结构做出清楚的描述,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准确地判断该两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某,因此权利要求7、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版型圆筒的结构及刮片的设置。附件16公开的内容给出了带印版滚筒和刮刀的凹版印刷技术可以应用于陶瓷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附件6的刮刀客观上也可以实现重新混合釉料的功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附件8公开了在滚筒两端设置带有能排出油墨的导板和侧槽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教导下,很容易想到改进凹版印刷滚筒的结构。圆筒不旋转实质上属于相对位置上的变化,并且附件8的圆盘直径与印刷滚筒的差异极小,都是收集釉料的功能,本专利也看不出采用与外皮直径相同的结构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决定。

系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x号决定。理由是:无效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孔穴宽深比接近常数”的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无效理由是在第二次口头审理中新增加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应予以考虑;第x号决定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5、8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美嘉公司、希望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一种用于上釉和装饰的旋转机器”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1994年11月28日,申请号是x.7,优先权日是1994年3月29日,1999年12月1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西法尔股份公司。2007年6月28日,西法尔股份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转让证书,将本专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利益转让给系统公司,受让人接受该转让并无限制地接受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本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用于装饰和上釉,特别是用于陶瓷砖瓦装饰和上釉的旋转机器,它包括:

-可动的陶瓷砖瓦放置平面,砖瓦块在其上向预定的方向运送;

-旋转的装饰和上釉设备,位于放置平面的上方,它包括:

-版型圆筒,它绕圆筒的轴转动并具有至少一个可弹性变形的部分,该部分在圆筒的周围是一光滑的由弹性体材料制成的圆筒形外皮,在它上面切有一版型,该版型有许多孔穴;

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块第一刮片,它与版型圆筒外皮接触而工作,贴着外皮刮动,并从外皮上除去沉积并粘附在其上的多余釉;版型圆筒绕其轴有一旋转方向并可相对于放置平面进行调整,以使外皮旋转而不拖动在放置平面上传送的砖瓦块的表面,它有预定的压力施加在砖瓦块表面上。

2、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被外皮蒙覆的可弹性变形的圆周部分是有一海绵状的内层,它具有高度的弹性可变形性,还有一外层,它较为紧密,也可以弹性变形。

3、根据权利要求2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内层是用硅酮泡沫材料制成,外层用硅酮橡胶制成。

4、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版型具有许多孔穴,预先布置得内部容纳少量的釉料,其特征在于,这些孔穴的宽度-深度比接近常数。

5、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第一刮片平行于版型圆筒的轴线来回摆,并可调整到相对于版型圆筒外皮的不同倾角;上述第一刮片把刮去和清洁的功能与重新混合釉料的功能结合起来,在版型圆筒每一转中至少部分将釉料重新填充入孔穴之中。

6、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机器,它具有一条第二刮片,位于按版型圆筒的旋转方向来说第一刮片的上游。

7、根据权利要求6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它具有釉料收集槽,布置在每一冠状体的外环形槽的下侧,收集槽下面有收集管,通到放在下面的容器中,有一条馈给管从容器将釉料取走,并将其通过一出口输出到直接处于第一刮片和外皮与其相邻部分之间部位的上方的区域中。

8、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版型圆筒的可弹性形的周围部分固定在一圆筒形中心部分上,此中心部分在其两端坚固地装有两个冠状体,它们的外径与外皮相同,并与外皮同轴线,每一冠状体至少有一条外环形槽。

9、根据权利要求7的一种机器,其特征在于,容器是可移走的,并装在轮子上。

10、一种旋转的装饰和上釉方法,特别可用于陶瓷砖瓦,该方法包括:

将釉料布敷在具有许多孔穴的版型上,此版型切入到一圆筒形并可弹性变形的光滑外皮中;

使用至少一条第一刮片,将切入在外皮中的版型上所沉积的多余釉料除去;上述至少是一条的,第一刮片还有不断重新混合和至少部分补充存在于孔穴中的釉料的功能;

靠直接接触,也就是安置在外皮中的版型的滚动而不拖动,将孔穴内所含的釉料转印到运送中的砖块的上表面上。”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

“孔穴31均匀布满外皮30的全部,这些孔穴的特点是,其宽-深比大致是一常数”;“由于外层33和内层32可以弹性变形,尽管砖块表面偶有参差不齐之处,也不会阻碍釉料的转移,从而釉料可以均匀涂敷在上表面与侧面相交的边缘上”;“在图6所示的另一实施例中,在第一刮片4的上游,装有第二刮片25,它具有首先刮清外皮30的作用,以便利随后空穴31的重新填充釉料。”

2006年10月11日,美嘉公司和希望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5、6、8、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了证据,其中:

附件2:公开日为1989年1月25日、公开号为x的英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该专利公开了瓷砖印刷机(对应本专利的“旋转的装饰和上釉设备”),由两个印刷滚筒9(对应本专利的“版型圆筒”)组成,通过印刷滚筒可在陶瓷件上印刷瓷釉,传送滚筒8从供给瓷釉的滚筒4中获得瓷釉,传送给印刷滚筒,印刷滚筒9具有雕刻有印刷图版的柔性表面覆盖层27,表面覆盖层27和滚筒9之间是海绵状、柔软的金属层27a,其功能是补偿变形,如起伏不平等等,滚筒9在陶瓷件或瓷砖28上印刷图案时,瓷砖28在导向装置之间通过两根传送带30来输送;

附件3:公开日为1988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昭63-x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该专利公开了凹版印刷装置,凹版上设置弹性材料层,在弹性材料层上形成用以构成印刷图案的凹陷部分,并在凹版的凸出部分面上设置接触到前端的刮刀,通过该刮刀可以刮去凹版内的剩余保护膜材料,该装饰对于平坦度较差的被转印物或无法施加较大压力的被转印物也可以实行凹版印刷,虽然附件3对装置应用的说明仅举印刷半导体集成电路元件一例,但同时指出该方案也可以适用于在纸、胶片上实行普通印刷;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89年2月16日、公开号为x的西班牙发明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该专利为了解决陶瓷表面上的不规则还有凸起和凹处导致不能同时印刷的问题,提供了柔性版印刷滚筒,由3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弹性材料制成的印刷内衬、支撑的金属内核和两者之间的弹性垫子,弹性垫子经历不同压力的不明显的压缩变形,从而可以实现印刷内衬的变形,给印刷的所有点、面施加规则的压力。弹性垫子和内衬可以是合成材料,橡胶、聚合物等;

附件6:公开日为1988年8月17日、公开号为x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该专利公开了向瓷砖施加设计图案的方法和装置,其中直接对瓷砖施加图案的是辊子2,它包括硅酮橡胶套管3,并公开硅胶材料耐热且具有极佳的油墨转移特性。用于向转印辊施加图案的旋转凹版滚筒上设有刮刀10,刮刀10与凹版滚筒4的轴平行振动,相对于凹版滚筒4的角度可以调节;

附件7:公开日为1980年1月10日、公开号为x的德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该专利公开了成幅材料印刷机,由一系列印刷滚筒组组成,滚筒组包括压筒、压印滚筒、上色组件,压印滚筒上除具有一把着墨用的刮墨刀1外,其上部还有一把反向刮墨刀2;

附件8:公开日为1960年4月13日、公开号为x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该专利公开了凹版印刷机,特别是用于为印刷滚筒或印版滚筒上墨的装置,上墨装置具有设置在印版滚筒每个端面上的圆盘,圆盘是由与印版滚筒同心、且与滚筒间仅存在极小的间隙以使得刮刀在往复运动时可轻松地在圆盘上滑动的环或鼓状不旋转构件组成,圆盘可承载在轴上压抵着印刷滚筒的端板,构件设有用来排出刮掉的油墨的导板和侧槽,借助这种配制,刮刀将油墨引进印刷滚筒两个端面上的通道中,可以通过导管进入用于净化油墨的装置中,接着抽入油墨槽。圆盘压抵印刷滚筒端板,圆盘直径与印刷滚筒的差异极小,以使刮刀在往复运动时可轻松地在圆盘上滑动;

附件16:角田隆弘等编、田明等译、印刷工业出版社X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印刷技术简明教程》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2,3,4-5,8-9,120,231,232-233页的复印件。该教科书公开了“凹版印刷能获得层次丰富、墨色厚实的印刷品,而且除纸以外,还可以在其它承印物上印刷”,并就凸版、凹版的印刷方式给出如下描述,“印刷就是把版面图像的印刷油墨转移到要进行图像复制的物体上的技术的总称。……若以印版的形式来区分现在的印刷,这就有凸版、平版、凹版三种印刷方式。这些方式各有其特点。可考虑制作印刷品时的各项条件选择使用”、“能够印刷的承印物,除印刷用纸外,有塑料、金属、木材、玻璃、陶瓷器、织布、皮革制品等各种材料。…印刷方法要考虑到对象材料的种类及其形状、制品的用途、目的等,选择具备所需功能的最适宜的印刷方式和印刷油墨”。

2007年5月18日和2008年1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分两次进行了口头审理。在2008年1月22日举行的口头审理中,美嘉公司和希望公司陈述“权利要求4中的预先布置得内部容纳少量的釉料和宽深比为常数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系统公司陈述“在本专利说明书的第4页已经讲到了孔穴的概念。”

2008年6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在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

一、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版型圆筒的版型有许多孔穴,孔穴预先布置得内部容纳少量的釉料,这些孔穴的宽度-深度比接近常数。对于这一方案,说明书仅在第3页最后一行至第4页第2行存在形式接近的描述,并未具体说明“常数”的含义及该常数的数值范某,也未说明在孔穴的宽深比都接近常数的情况下如何某续印刷中间色调。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克服丝网印刷难获得中间色调,和曲面印刷不能用很少量釉料来印刷的缺点,从而保持印刷表面清洁和实现印刷中间色调,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从说明书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版型圆筒的凹版结构。鉴于按照通常理解,常数是表示常量的数,而且凹版印刷是通过印版凹处容纳的墨量不同,才使得印刷后墨层的厚薄不同,得到中间色调,因此,在说明书仅简单提及“孔穴31均匀布满外皮30的全部,这些孔穴的特点是,其宽-深比大致是一常数”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据此不能得知或概括得出“常数”的数值和/或数值范某,并根据这一常数获得中间色调。因此,权利要求4超出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某,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系统公司认为,本专利的实施例中,孔是通过激光形成的,激光调整好之后进行打孔,激光的热量熔化了弹性材料就产生孔,显微镜观察可以知道孔的宽深比就是常数,打孔的深度和大小都可以调节,实际操作中是根据图案由电脑确定。但系统公司的上述解释仅仅说明了孔的形成方法,却并未克服说明书未记载常数的范某及其如何某现印刷中间色调的缺陷,因此不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用于装饰和上釉的机器,限定该机器具有釉料收集槽,釉料收集槽的位置是“布置在每一冠状体的外环形槽的下侧”,但是权利要求7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中,没有任何某关“冠状体”的结构和位置、连接关系和/或配合关系等的信息,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清楚、完整地确定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范某,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7,限定部分也未对冠状体进行清楚、简要的说明,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系统公司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权利要求7、9之后应该了解冠状体是什么方案,说明书和附图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虽然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是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某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否则将导致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某不能清楚的界定。本案中,权利要求7、9未对冠状体的结构、位置、连接等做出说明,系统公司也未举证或提供充分理由说明冠状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已知晓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情况下,并不能得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权利要求7、9即可了解冠状体的结论。

(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装饰和上釉的旋转机器。附件2公开了瓷砖印刷机(对应本专利的“旋转的装饰和上釉设备”),由两个印刷滚筒9(对应本专利的“版型圆筒”)组成,通过印刷滚筒可在陶瓷件上印刷瓷釉,传送滚筒8从供给瓷釉的滚筒4中获得瓷釉,传送给印刷滚筒,印刷滚筒9具有雕刻有印刷图版的柔性表面覆盖层27,表面覆盖层27和滚筒9之间是海绵状、柔软的金属层27a,其功能是补偿变形,如起伏不平等等,滚筒9在陶瓷件或瓷砖28上印刷图案时,瓷砖28在导向装置之间通过两根传送带30(对应本专利的“可动的陶瓷砖瓦放置平面”)来输送。

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版型圆筒的结构及刮片的设置,即,权利要求1限定版型圆筒的可弹性变形的部分在圆筒周围是光滑的,上面切有版型,版型有许多孔穴,且机器包括至少一块第一刮片,与版型圆筒外皮接触而工作,贴着外皮刮动,并从外皮上除去沉积并粘附在其上的多余釉;而附件2是滚筒9具有海绵状的柔软金属层27a和柔性表面覆盖层27,没有公开刮刀。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对于附件2的凸版印刷技术,采用了凹版印刷技术来印刷陶瓷制品,表面光滑是为了使刮片能够把多余的油墨刮掉,切有版型是为了在孔穴中容纳釉料,从而可以得到连续色调。

但是,附件16作为教科书已经公开了凹版印刷包括印版滚筒和刮刀的技术方案,并公开了“凹版印刷能获得层次丰富、墨色厚实的印刷品,而且除纸以外,还可以在其它承印物上印刷”,并就凸版、凹版的印刷方式给出如下描述,“印刷就是把版面图像的印刷油墨转移到要进行图像复制的物体上的技术的总称。……若以印版的形式来区分现在的印刷,这就有凸版、平版、凹版三种印刷方式。这些方式各有其特点。可考虑制作印刷品时的各项条件选择使用”、“能够印刷的承印物,除印刷用纸外,有塑料、金属、木材、玻璃、陶瓷器、织布、皮革制品等各种材料。…印刷方法要考虑到对象材料的种类及其形状、制品的用途、目的等,选择具备所需功能的最适宜的印刷方式和印刷油墨”。由此可见,切有孔穴和设置刮刀的凹版印刷能得到连续色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鉴于凸版、凹版技术都是这一领域的公知可选技术,因此当面对解决印刷中间色调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用凹版印刷技术即凹版滚筒和刮刀来改进附件2,而且在附件2给出了采用柔性材料有利于补偿变形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显而易见对凹版印刷滚筒采用弹性材料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附件3也公开了凹版印刷装置,凹版上设置弹性材料层,在弹性材料层上形成用以构成印刷图案的凹陷部分,并在凹版的凸出部分面上设置接触到前端的刮刀,通过该刮刀可以刮去凹版内的剩余保护膜材料,该装饰对于平坦度较差的被转印物或无法施加较大压力的被转印物也可以实行凹版印刷,虽然附件3对装置应用的说明仅举印刷半导体集成电路元件一例,但同时指出该方案也可以适用于在纸、胶片上实行普通印刷。由此可知,附件3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给出了该技术手段有利于印刷平坦度较差或无法施加较大压力物体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可以想到用附件3的技术手段来改进附件2,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系统公司认为,附件2是凸版印刷,与本专利不同;附件3的装置用于半导体晶片,半导体晶片从两个滚筒之间穿过去,与瓷砖装饰领域不相关,不能用于瓷砖;附件16虽然说明凹版印刷是公知的,但是没有结合启示,没有涉及凹版印刷瓷砖是公知的。虽然凹版印刷和凸版印刷技术在各自配套的给料装置上具有独立性,凹版技术和刮刀配套,凸版技术和釉料供给滚筒等配套,但是二者的使用领域并非互相排斥,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印刷中间色调的问题,想到采用凹版印刷技术时,就会直接想到,不仅需要替换版型圆筒、还需要更换配套的给料装置。附件3以晶片为例时晶片在两滚筒之间穿过,并不说明用该装置印刷其它物体时也会采用上述的方式。虽然附件16未公开凹版印刷陶瓷器,但是提到陶瓷器属于承印物,印刷方法要考虑对象材料种类、用途、目的等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即可想到印刷瓷砖也可采用凹版印刷方法。因此系统公司的意见不成立。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5、6、8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被外皮蒙覆的可弹性变形的圆周部分是有一海绵状的内层,它具有高度的弹性可变形性,还有一外层,它较为紧密,也可以弹性变形”。该附加技术特征所起作用是尽管砖块表面偶有参差不齐之处,也不会阻碍釉料的转移,从而釉料可以均匀涂敷在上表面与侧面相交的边缘上。附件4为了解决陶瓷表面上的不规则还有凸起和凹处导致不能同时印刷的问题,提供了柔性版印刷滚筒,由3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弹性材料制成的印刷内衬、支撑的金属内核和两者之间的弹性垫子,弹性垫子经历不同压力的不明显的压缩变形,从而可以实现印刷内衬的变形,给印刷的所有点、面施加规则的压力。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4公开,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印刷瓷砖将显而易见地想到用上述手段对凹版滚筒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内层是用硅酮泡沫材料制成,外层用硅酮橡胶制成”。由于附件4公开了用包括弹性垫子和弹性印刷内衬的材料适合印刷瓷砖,并指出弹性垫子和内衬可以是合成材料,橡胶、聚合物等,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想到从现有技术的合成材料中进行选择;而附件6中公开了向瓷砖施加设计图案的方法和装置,其中直接对瓷砖施加图案的是辊子2,它包括硅酮橡胶套管3,并公开硅胶材料耐热且具有极佳的油墨转移特性。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硅酮橡胶是适于印刷瓷砖的合成材料,也就显而易见想到在附件4公开的结构基础上采用硅酮材质并根据具体弹性要求改变硅酮形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第一刮片平行于版型圆筒的轴线来回摆,并可调整到相对于版型圆筒外皮的不同倾角;上述第一刮片把刮去和清洁的功能与重新混合釉料的功能结合起来,在版型圆筒每一转中至少部分将釉料重新填充入孔穴之中”。这一附加技术特征所起作用是在容纳釉料的孔穴上起到刮去、清洁和重新混合釉料的功能。但是,附件6也公开了用于刮去过量油墨的刮刀,即,用于向转印辊施加图案的旋转凹版滚筒上设有刮刀10,刮刀10与凹版滚筒4的轴平行振动,相对于凹版滚筒4的角度可以调节。显然,随着凹版滚筒的转动,附件6的刮刀10也将起到刮去、清洁和重新混合釉料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6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系统公司认为,(1)附件6的硅酮材料是用在转印辊而非凹版滚筒上,与本专利不同,不能结合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2)附件6的刮刀10刮的是凹版滚筒4,凹版滚筒4不直接印刷瓷砖,本专利的刮片则接触直接印刷瓷砖上的版型圆筒,也不能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当面对解决中间色调的问题想到采用凹版印刷滚筒和刮刀时,必将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凹版印刷滚筒的材质构造需要满足与瓷砖接触的滚筒的应力和弹力要求,刮刀的设置需要满足与凹版圆筒配合刮油墨的功能,在此基础上,虽然附件6是转印辊用硅酮橡胶套筒,但正是该转印辊2与瓷砖接触并将图案印刷在瓷砖上,所以辊材质就对与瓷砖接触的滚筒材质形态给出了充分的技术启示;虽然附件6的刮刀是刮非直接印刷瓷砖的滚筒4的油墨,但是由于该刮刀直接作用于凹版滚筒,就对与凹版滚筒配合的刮刀结构给出了充分的技术启示。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具有一条第二刮片,位于按版型圆筒的旋转方向来说第一刮片的上游”。该附加技术特征所起作用是首先刮清外皮以利随后孔穴重新填充釉料。附件7公开了成幅材料印刷机,由一系列印刷滚筒组组成,滚筒组包括压筒、压印滚筒、上色组件,压印滚筒上除具有一把着墨用的刮墨刀1外,其上部还有一把反向刮墨刀2。由附件7的成幅材料运输方向可知,该反向刮墨刀2也位于刮墨刀1的上游,而且将起到先刮一遍的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系统公司认为附件7的成幅材料印刷机中,成幅材料是向上输送的,不能用来印刷瓷砖,且没有公开第二刮刀的结构、作用、安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逻辑、推理能力,显然会根据印刷材质的不同调整运输方式,附件7给出了刮墨刀1和反向刮墨刀的位置,就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版型圆筒的可弹性形的周围部分固定在一圆筒形中心部分上,此中心部分在其两端坚固地装有两个冠状体,它们的外径与外皮相同,并与外皮同轴线,每一冠状体至少有一条外环形槽”。该附加技术特征所起作用是接触刮刀和排出多余釉料。由于附件8公开了凹版印刷机,特别是用于为印刷滚筒或印版滚筒上墨的装置,上墨装置具有设置在印版滚筒每个端面上的圆盘,圆盘是由与印版滚筒同心、且与滚筒间仅存在极小的间隙以使得刮刀在往复运动时可轻松地在圆盘上滑动的环或鼓状不旋转构件组成,圆盘可承载在轴上压抵着印刷滚筒的端板,构件设有用来排出刮掉的油墨的导板和侧槽,借助这种配制,刮刀将油墨引进印刷滚筒两个端面上的通道中,可以通过导管进入用于净化油墨的装置中,接着抽入油墨槽。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想到用包括弹性材料的凹版印刷滚筒和刮刀改进附件2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可以根据附件8公开的在滚筒两端设置带有能排出油墨的导板和侧槽的结构,从而改进版型滚筒的设置,并且根据本专利也不能得出采用与外皮直径相同的结构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结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系统公司认为,本专利的冠状体和圆筒是一体的,起骨架作用,还跟着中心部分旋转,起油墨回收作用,附件8的作用不同,圆盘的直径比圆筒直径小。而附加8公开的圆盘用来排出刮出油墨的作用和本专利对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对应,并指出了圆盘压抵印刷滚筒端板,圆盘直径与印刷滚筒的差异极小,以使刮刀在往复运动时可轻松地在圆盘上滑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根据具体工艺要求调节安装参数,本专利也未记载上述等径和随同旋转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区别不能为权利要求8带来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文件、第x号决定、附件2-8、16、口头审理记录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美嘉公司和希望公司是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提出无效请求的,因此,在第二次口头审理中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4‘这些孔穴的宽度-深度比接近常数’中的‘常数’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并未超出原无效请求的范某。针对该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给予了系统公司口头答辩的机会,系统公司在第二次口头审理过程中也发表了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对该理由进行评述程序上并无不当。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某。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某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某。

本专利权利要求4记载了技术特征“这些孔穴的宽度-深度比接近常数”,本专利说明书对该技术特征的记载为“这些孔穴的特点是,其宽-深比大致是一常数”。无效请求人认为该技术特征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中得知“常数”的数值范某是什么。系统公司对此将“常数”解释为常数的具体数值不是主要的,主要是使得同一个版型圆筒上的所有孔穴具有该常数的宽深比,但是从说明书中并不能得出该结论,也未说明在孔穴的宽深比都接近常数的情况下如何某续印刷中间色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无法概括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上述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某。对于要求保护由多个构件构成的设备的权利要求,如果没有清楚表述设备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或配合关系,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7附加的技术特征包括“布置在每一冠状体的外环形槽的下侧”,该权利要求从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本专利权利要求6从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6均没有提到“冠状体”这一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7已超出了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范某,且未对“冠状体”这一结构做出清楚的描述,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准确地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某,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从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权利要求9也未对“冠状体”的位置、结构进行限定,同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2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版型圆筒的结构及刮片的设置。虽然本专利属于凹版印刷,附件2属于凸版印刷,凹版印刷和凸版印刷技术在各自配套的给料装置上具有独立性,凹版技术和刮刀配套,凸版技术和釉料供给滚筒等配套,但是二者都属于常见的印刷技术,其使用领域并非互相排斥,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印刷中间色调的问题,可以想到采用凹版印刷技术,这就不仅需要替换版型圆筒、还需要更换配套的给料装置。而附件16《印刷技术简明教程》作为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公知常识证据公开了凹版印刷包括印版滚筒和刮刀的技术方案。另外,该证据在第120页“凹版印刷”一节公开了凹版印刷的承印物除纸以外,还可以是其他承印物,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发现可以进行凹版印刷的其他承印物。在附件16的第231页“其他可用的印刷材料”一节公开了能够印刷的承印物包括“塑料、金属、木材、玻璃、陶瓷器、织布、皮革制品等各种材料”。附件16公开的上述内容给出了带印版滚筒和刮刀的凹版印刷技术可以应用于陶瓷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刮片平行于版型圆筒的轴线来回摆,并可调整到相对于版型圆筒外皮的不同倾角;上述第一刮片把刮去和清洁的功能与重新混合釉料的功能结合起来,在版型圆筒每一转中至少部分将釉料重新填充入孔穴之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重新混合釉料是指新的油料进入空穴,实现新、旧釉料同时存在,即第一刮片起到刮去多余的釉料再填入新的釉料的作用。正如前述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评价,当面对解决中间色调的问题想到采用凹版印刷滚筒和刮刀时,必将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凹版印刷滚筒的材质构造需要满足与瓷砖接触的滚筒的应力和弹力要求,刮刀的设置需要满足与凹版圆筒配合刮油墨的功能,在此基础上,虽然附件6是转印辊用硅酮橡胶套筒,但正是该转印辊2与瓷砖接触并将图案印刷在瓷砖上,所以辊材质就对与瓷砖接触的滚筒材质形态给出了充分的技术启示;虽然附件6的刮刀是刮非直接印刷瓷砖的滚筒4的油墨,但是由于该刮刀直接作用于凹版滚筒,就对与凹版滚筒配合的刮刀结构给出了充分的技术启示。釉料和油墨同样具有流动性,本质上并无不同,附件6的刮刀客观上可以实现重新混合釉料的功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版型圆筒的可弹性形的周围部分固定在一圆筒形中心部分上,此中心部分在其两端坚固地装有两个冠状体,它们的外径与外皮相同,并与外皮同轴线,每一冠状体至少有一条外环形槽。”而附件8公开了凹版印刷机,特别是用于为印刷滚筒或印版滚筒上墨的装置,上墨装置具有设置在印版滚筒每个端面上的圆盘,圆盘是由与印版滚筒同心、且与滚筒间仅存在极小的间隙以使得刮刀在往复运动时可轻松地在圆盘上滑动的环或鼓状不旋转构件组成,圆盘可承载在轴上压抵着印刷滚筒的端板,构件设有用来排出刮掉的油墨的导板和侧槽。由于附件8已经公开了在滚筒两端设置带有能排出油墨的导板和侧槽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教导下,很容易想到改进凹版印刷滚筒的结构。而且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采用与外皮直径相同的结构带来了何某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附件8的圆盘直径与印刷滚筒的差异极小,都具有收集釉料的功能,实质上并未不同。圆筒不旋转实质上属于相对位置上的变化。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项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系统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系统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系统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陈明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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