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容留、介绍卖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9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0年10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新郑市X镇X村经营的无名休闲店内,介绍、容留王XX、徐XX、安XX、杨XX四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30元。被告人杨某某自2010年7月份开店至案发,共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牟利2000余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新郑市X镇X村经营的无名休闲店内,介绍、容留王XX、徐XX、安XX、杨XX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30元。被告人杨某某自2010年7月份开店至案发,共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牟利2000余元。

另查,经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被告人杨某某1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3期)。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0年9月10日晚上9点多,她和杨XX、安XX在她开的休闲店里绣十字绣时,陆续进来两个男子,说要找小姐,她说有小姐,年轻的玩一次70元,年龄大的玩一次30元,其中较瘦长发男子领安XX进了一个房间,另外一个较胖男子领杨XX进入另一个房间,他们正在发生性关系时,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把他们五人都带到派出所了。并供述,她是休闲店的老板,如发生一次性关系70元,她得20元,小姐得5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30元,她得10元,小姐得20元。从开店到现在,她得有大概2000余元。当晚安XX接客二次,得款70元,安XX给她20元;当晚杨XX接客二个,得款30元,杨XX给她10元。

2、证人徐XX证实,2010年9月10日晚上9时许,他和王X饭后到龙湖二中学校附近的一家休闲店找小姐,店里一个30多岁的妇女说,年轻小姐玩一盘70元,年龄大的玩一盘30元,他们同意后,这个妇女让一个20多岁的小姐陪王X去了一个房间,一个40多岁高个子的妇女陪他去了另一个房间,他和那个女的正发生性关系时,警察来到房间,把他们带到派出所了。

3、证人王XX证实,2010年9月10日晚上9点半以后,他朋友乔XX领他去找小姐,在龙湖镇一个店里,乔XX和一个女的说了约五分钟,那个女的让他去东边的房间,他进去见一个20岁左右,穿白上衣的女的,双方脱衣服后,正在发生性关系时,被传唤到了派出所。

4、证人杨XX证实,2010年9月10日晚上10时许,她在杨某某店里卖淫时被抓,那个男的30多岁,她每次卖淫30元,给杨某某10元。

5、证人安XX证实,2010年9月10日晚上22时许,她在小娟的休闲店内正在卖淫时被抓。她当晚21点多的时候,还接待过一个40多岁的男子,给她70元。休闲店共有两个服务员,另一个40岁左右,较胖的今晚接客二个,每接一次30元。

6、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及提取物证情况。

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

8、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1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3期)。

9、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英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