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韶山市清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冷水江中南预应力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韶山市清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冷水江中南预应力配套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承揽费x.24元。2006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锚垫板购销合同(实为承揽合同)双方就质量、规格、单价等进行约定。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承揽物的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冷水江中南预应力配套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3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韶山市清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费用x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原告韶山市清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红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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