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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0年5月1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份的下午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到长葛市X路交通局对面王庄居住区张秋红家中,向张秋红(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重0.2克),获利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张XX的证言、长葛市公安局提取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户籍资料、长葛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朱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0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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