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谌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法刑一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1994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伍俊,益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刑一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某及其辩护人伍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谌某某与被害人郭某婚后感情不好,并互相伤害对方身体,被害人郭某多次提出离婚被谌某某拒绝。2009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谌某某与被害人郭某在赫山区朝阳市场菊红招待所见面后发生争执,被告人谌某某提出要与郭某发生性关系,遭郭某绝。被告人谌某某即用蔑刀连砍郭某头部数刀。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郭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处砍创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严重脑挫裂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谌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作案凶器及照片、物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谌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用蔑刀杀死郭某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郭某有过错。辩护人伍俊提出,被害人郭某在本案的起因上有过错,本案系家庭婚姻纠纷引发,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谌某某在湖南省南县县城经营“娱乐频道”慢摇吧时与被害人郭某相识,2007年初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7年底,因谌某某赌博欠债,加之郭某的父母一直反对谌某某与郭某的婚姻,夫妻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有一次谌某某还持水果刀刺伤了郭某。郭某多次提出离婚,谌某某不同意。2008年底,谌某某与郭某又因琐事发生争执,郭某请他人将谌某某打伤,为此,郭某写了书面协议。2009年2月16日起二人租住在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菊红招待所。2009年2月23日上午11时许,郭某回到租住房间,谌某某责问郭某昨晚为何不接电话,并提出与郭某发生性关系,遭郭某的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谌某某听到郭某在厕所里气愤的说话声,顿生杀死郭某的恶念,当即从床铺下拿出在朝阳市场一超市购买的蔑刀冲入厕所内,朝郭某头部的左边砍,郭某反抗,双方扭打一起,扭打中,谌某某持蔑刀朝郭某头部一顿乱砍至郭某地。谌某某唯恐郭某未死,持蔑刀继续朝倒地的郭某乱砍直至听到房东老板徐某某打电话报警的声音才停止。谌某某当即将凶器篾刀丢弃在现场,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郭某系他人用锐器砍创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严重脑挫裂伤死亡(死年22岁)。案发后,被告人谌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2月23日12时许,该局接到徐某某报案称,租住在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菊红旅社三楼七号房的谌某某将郭某杀死在房间内。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谌某某于2009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2009年2月25日公安干警将郭某的死因通知了谌某某。

户籍材料,证实谌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郭某于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

郭某书写的协议,证实2008年12月28日郭某与谌某某书写了协议,即郭某请人打伤谌某某后很后悔,谌某某允许郭某被人包夜(卖淫),郭某天交200元给谌,如谌某某再打郭某,郭某无条件与谌某某离婚。

菊红招待所住宿登记材料,证实谌某某租住在菊红招待所。

(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谌某某于1994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桃江县公安局出示的材料,证实公安干警于2009年2月23日14时30分在桃江县马迹塘收费站将谌某某抓获。

2、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她在朝阳市场经营菊红招待所。2009年2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她在二楼厨房做饭时听到三楼有女人喊“救命”的声音,她赶到三楼时见房客谌某某手持物体用力砸女人的头部,她制止不了,便下楼喊丈夫徐某某,徐某某上楼看了一下就下楼打“110”报警。返回三楼时,发现谌某某已跑,女人倒在血泊中。

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他和妻子杨某甲经营菊红招待所。2009年2月23日中午12时许,杨某甲告诉他,住在三楼房客谌某某夫妻在打架,他急忙上楼,看见谌某某在厕所洗手,有一女人倒在客厅地上,头部、身上、地上全是血,旁边提包内有一把篾刀,他到二楼用座机打了“110”报警后,返回三楼时谌某某往楼下跑,他追至“金三角”超市没有追上。

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租住在菊红招待所,当日中午11点多钟,听到客厅有杂乱的脚步声和女人喊“救命”的声音,隔着玻璃看到一个人用刀砍人。

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她在朝阳市场“金三角”经营一五金店。店里购进带“龍”字的篾刀三把。有一操安化口音的男子于2009年正月间在她店内买了一把,价格22元。上述证言证实的内容,印证了被告人谌某某在杨某乙店内用22元买了一把篾刀的供述。

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他在菊红招待所门口玩时,看到租住在X房间的人跑出来,样子很慌张,脸上有血,手上有血朝朝阳市场方向跑了。

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2月23日下午1时多,他驾驶湘x的士出租车经过康富南路X路桥时载了一名男子,男子上车后要他以最快的速度到安化县城,车到桃江县马迹塘收费站时,公安干警发现男子身上有血迹就把那男子带走了。

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女儿郭某与谌某某是夫妻。2008年下半年,郭某要与谌某某离婚。

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她与郭某经常一起玩。她知道郭某与谌某某在闹离婚。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谌某某供述,2007年初,他与郭某结婚。2007年底,因家庭经济等原因,郭某提出离婚,他不同意。他为了维持与郭某夫妻关系、满足郭某经济欲望而多次盗窃。2009年2月22日晚,他多次电话联系郭某,郭某不接电话。次日上午11时许,郭某回到租住的朝阳市场菊红招待所房间,他问郭某晚为何不接电话,并提出与郭某生性关系,遭郭某绝,他想不通,当即从床下拿出蔑刀冲至厕所,朝郭某部猛砍,郭某反抗,他持篾刀继续朝郭某头部乱砍至郭某在门口。他见房东老板下楼打“110”,将篾刀丢在房间,穿好衣服朝朝阳市场里面方向逃跑至康富南路X路桥租“的士”出租车至安化,当“的士”出租车经过马迹塘收费站时,被公安干警抓获。他于2007年底在益阳市竹莲收费站用水果刀刺伤了郭某的腿,2008年12月底,郭某请了七、八个人将他打伤后,写了书面协议。

4、鉴定结论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郭某左颞、顶、枕及右颞部有二十一处排列不一的创口,创腔深达颅骨及颅腔、左前额部及右眼睑外眦部有三处纵形创口、创腔深达颅骨、鼻尖部有1.5×0.2厘米表皮裂伤,右面部有7×0.5厘米孤形表皮裂伤、右肘关节后侧有5×2厘米创口、创腔深达肌肉血管、右前臂近腕关节处有8×3.5厘米、3×1厘米创口、创腔深达肌肉血管、右手背腕关节第一掌骨处有4.5×1.5厘米创口、腕骨骨折、左上臂上段有3×0.5厘米横形表皮裂伤、左手背第一掌骨处有5.5×3厘米创口、肌腱部分断裂、左手第一掌骨骨折。死者郭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处砍创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严重脑挫裂伤死亡。

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公安干警在谌某某杀害郭某的现场提取的地面上血迹,作案凶器篾刀上的血迹,谌某某袖口上的血迹系郭某所留。公安干警提取死者郭某的阴道物、检出一混合基因型,不排除郭某与另一未知男性共同所留。印证了2009年2月23日上午11时许,郭某回到菊红招待所对谌某某讲:“昨晚被包夜”的事实。

5、现场勘验记录,证实被告人谌某某杀死郭某的现场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市场五栋一单元的菊红招待所。公安干警现场提取了作案凶器篾刀,经被告人谌某某当庭辨认,系杀死郭某的作案凶器。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因夫妻间琐事,持篾刀将妻子郭某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谌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谌某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无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应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本案被害人郭某与被告人谌某某见面时,用语言刺激被告人谌某某,导致被告人谌某某杀人,被告人郭某在案件的起因上有责任。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对被告人谌某某可酌情从轻判处,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婚姻纠纷引发,可对被告人谌某某从轻处罚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谌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莫仁华

审判员易政兴

审判员邓红艳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熊达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