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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与林州市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王某某之夫),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林州市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林州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各项物质性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x元整。

二、林州市人民医院给付王某某赔偿款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医疗纠纷向林州市人民医院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第三方追究林州市人民医院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494元,由王某某承担1496.9元,林州市人民医院承担99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王某某和林州市人民医院各承担623.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的签收后与判决书具的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哲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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