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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市协和制药厂与被告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金民二初字第2415号

原告郑州市协和制药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32岁。

被告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原告郑州市协和制药厂诉被告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7月3日,河南省博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医药公司)与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市郊农信社)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市郊农信社向博达医药公司发放最高贷款限额1000万。原告以位于银河路南、长虹路西x.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市郊农信社,为博达医药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市郊农信社向博达医药公司发放了共计1000万元贷款。

2007年2月8日,被告以其全部财产向原告提供了为博达医药公司担保的承诺书,承诺:若博达医药公司不能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原告所抵押给市郊农信社的土地解除抵押,并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归还原告,给原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自承诺书签字之日起,直到博达医药公司归还原告土地使用证原件的期间内,原告与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务引起的一切事项,均有嘉业房产负责处理,并承担处理费用。若由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也负责全部赔偿并承担费用。

直至目前,博达医药公司尚欠市郊农信社借款576万元未清偿;未将原告的上述土地解除抵押,也未将原告土地证归还,导致原告现无资产变现,不能有效偿还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现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的土地及其它财产,执行标的额为2193.6672万元(此总金某计算截止到2008年5月20日),已远远超过被告所承诺的额度。被告应当按其承诺限期归还原告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并解除该宗土地的抵押;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归还原告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并解除该宗土地的抵押;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并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x元[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折年利率7.56%)支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至今不能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协和制药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璐佳

二ΟΟ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袁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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