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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殷某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二终字第280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27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4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30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8年10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11月3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1月30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3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8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10月22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住(略)。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殷某犯盗窃罪一案,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殷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某乙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上诉人殷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殷某撤回上诉。

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和平

审判员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郑志军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李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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