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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岳峰,河南帅法(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杜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对其与郭某某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评估程序违法,没有让我们双方指定评估单位,且评估结果与房屋实际价值不符。请求法院撤销生效裁判,对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郭某某辩称,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后,杜某对评估结果并无异议。且杜某二审上诉的理由是对判决离婚不服,并未要求法院对房屋重新评估。杜某认为评估不符合法律程序,可以找原评估单位。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因杜某与郭某某不能就选定评估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于2005年7月20日在询问双方笔录中,已明确告知杜某原审法院依法指定河南中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杜某并未提出异议。2005年9月8日一审法院在征询杜某对评估结果的意见时,杜某亦只提出不同意离婚,所以不认可评估报告,并且也没有申请重新评估。综上,申请再审人杜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审判员王琪

代理审判员母惊涛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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