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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别名王X,男,现年31岁。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7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2年8月2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1月24日释放。因伪造发票于2010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同年4月29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肖某,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李某甲,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来到郑州后,承租了郑州市X路某花园某号楼某房间,购买了电脑、打印机、空白发票等物品,用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并雇人散发其销售发票的名票,根据客户的需要非法制造并出售普通发票等票据。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再次外出卖假发票时,被郑州市公安局行政执法支队抓获,后在其住处提取各类发票546份,各类税务公章16枚。经鉴定,该546份发票均为假发票,该16枚税务公章中的14枚为假印章,另外2枚印章与真实印章明显不符。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段某某的证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鉴定证明、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扣押的发票及印章、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徐某某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靳苍华

人民陪审员杨伟

人民陪审员赵昕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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