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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位某某、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曾用名刘某陆,男,X年X月X日出生。

位某某、刘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某甲,X年X月X日出生,公民代理。

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甲、位某某、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07)洛龙法民初字-7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某、被上诉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2007)洛龙法民初字-7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峰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黄义顺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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