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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李某铁,河南华融(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龚某某,河南宇法(略)事务所(略)。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海卫霞,女,系被告人周某甲的妻子。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铁、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龚某某、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海卫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5日晚,被告人周某甲租一辆铲车将被害人朱某某种植在荥阳市X镇X村西岗责任田的8100棵白芍药推毁。经鉴定,被推毁的8100棵白芍药总价值x.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及其它相关书证,指控被告人周某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请求判令被告人周某甲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元。

被告人周某甲辩称其是在被害人的同意下才将白芍药推毁的。其辩护人以本案种植芍药的耕地为周某甲一家承包经营,周某甲的父亲周某丙自己同意被害人无偿使用六、七年,周某甲向被害人主张耕地合法有效,其行为应为民事纠纷,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辩解辩护。被告人周某甲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海卫霞辩称种植芍药的土地是周某甲自己家的,不应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在向朱某某索要耕地无果的情况下,未经被害人朱某某同意,遂租用一辆铲车将被害人朱某某在荥阳市X镇X村西岗种植的1.8亩白芍药推毁。经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被推毁的1.8亩白芍药总价值x.00元。

另查明,2010年1月15日,经贾峪镇政府、周某村委协调,由新田公司对被害人朱某某被毁坏白芍药的损失一次性补偿x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03年冬天的时候,我在地里种了一种叫白芍药的药材,2010年1月6日我知道我家种植的白芍药被人推毁了,就赶紧报警,公安局处完警后,我村的周某甲用x的号码给其丈夫周某令打电话,说白芍药是他推毁的。

2、被害人周某乙陈述:2002年,我妻子朱某某及子女四口人的户口迁到荥阳市X镇X村马某桥组后,经我叔叔周某丙同意将周某丙部分土地转让给朱某某四口人种植。2003年左右,我在地里种植了一种叫白芍的中药材,2010年1月6日我发现我家种植的白芍药被人推毁了,就赶紧报警,公安局处完警后,我村的周某甲给我打电话告诉我白芍药是他推毁的,当时我妻子朱某某和村里的几个人都听到了。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2010年1月5日下午,我在郑州马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租用了一辆黄某的铲车,晚上9点左右,我和铲车司机还有他弟弟一起开铲车到我堂兄周某戊种芍药的地里,要求铲车司机将地上种植的白芍药的土推了,大约推了一个多小时就把这块地种的芍药全部推毁了,我给了铲车司机400元钱。我推的这块地原本是我家的,我以前在外地打工,没时间种地,我父母年纪大了,就让我堂哥周某戊种了这块地,2008年我回到老家多次向周某戊要地,周某戊不给,我就把这块地推了。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2010年1月5日,一个男的找到我要我帮他推一亩多地,把药退掉后种菜、种树,当天晚上我和我弟弟马某在那个男的带领下到一块地旁边,我就按照他说的开铲车推地,推的时候有白东西露出来,他告诉我这是中药。推完后他给我了400元钱。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从2005年2、3月份开始替周某戊管理他种植的白芍药,这块地的白芍药有八、九千棵。

6、证人周某丙的证言:我是周某甲的父亲,我们村在九几年的时候给我家分了十四亩地,我家我儿子周某甲的户口在1998年左右迁出我们村,我们老两口年龄大了,实在种不了这么多地,我侄子周某乙老婆朱某某和他孩子的户口迁到我们村,我就把我家的一部分责任田分给我侄子周某戊种植。

7、证人周某丁的证言:2001年开始我担任周某村X组长,2002年朱某某一家四口人的户口迁到马某桥,当时他们没有分到责任田,后来周某丙把他家一部分责任田转让给朱某某种植,这块地的农业税由朱某某承担。2006年我们村X村改造,把高速路以西的责任田的使用权租给了新田公司,土地上的附属物还是个人的,其中包括朱某某被推毁的芍药地。周某甲的户口在九几年的时候就迁出我村了,户口迁出的人不再分给土地,我担任组长时就没有周某甲的土地了,只有周某丙夫妇及他们一个女儿三口人的地。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02年我是周某村的书记,当时周某村X组马某桥村队长周某丁组织群众大会通过同意让朱某某等人把户口迁到马某桥,朱某某同周某丙达成协议把周某丙家的一部分责任田分给朱某某家耕种,我在他们打的协议上签了同意。

9、荥阳市X镇X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周某丙与朱某某多次到该村申请,村组研究决定,将周某丙部分责任田经营使用权转让给朱某某耕种使用,此土地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朱某某承担,与周某丙无任何责任。

10、户口迁移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周某甲于1997年11月27日将户口迁移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X镇。

11、1998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证实1998年分地时周某丙家有三口人,土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8月1日开始。

12、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为2010年被推毁的1.8亩(8100棵)白芍药的价值为x.00元。

1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2010年1月6日接到被害人朱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后发现被害人朱某某种植的白芍药被毁坏的事实。

1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我原来在贾峪镇政府工业办工作,2010年1月15日,我和楚某某找到周某戊、朱某某夫妇谈整块芍药地里的芍药钱。由于2006年马某桥村的土地整体出租给新田公司,当时周某戊夫妇要求赔偿九万元,但一直没和新田公司谈好,2007年12月新田公司的勘探车从周某乙白芍药地碾压了几趟,当时赔偿了2万元,2010年元月初,这块芍药地的白芍药被推毁。新田公司由我们代替找周某戊夫妇谈整块芍药地里白芍药的赔偿,2010年1月15日谈好由新田公司支付周某戊、朱某某x元,作为整块芍药地里白芍药的补偿。

15、证人楚某某的证言:2006年新田公司租用周某村马某桥的土地,当时农户收过庄稼以后就把地交给新田公司管理,但周某戊夫妇在一块地里种植了芍药,没有收获,周某戊与新田公司协商赔偿的事没有达成协议。后来新田公司反映到镇领导处,镇领导要求当时的包村干部工业办主任孙某某解决此事。今年周某乙这块土地上的白芍药被推毁了,孙某某和我叫上马某桥村的书记周某某找到周某戊夫妇给他们说这块药地已经被推毁了,新田公司愿意出x元作为对整块药地白芍药的补偿,后来周某戊夫妇就同意了。这x元钱补偿是指整块地的芍药钱赔偿过了,以后不再说这事了。

1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周某甲系累犯的情况。

17、另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某甲的辩解理由,经查有被害人朱某某、周某己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均证实了被告人周某甲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白芍药推毁的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经查,有被害人周某戊、朱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丙、周某丁等人的证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户口迁移证明均证实了1997年11月27日周某甲将户口迁出周某村,周某甲已不享有该村村民的待遇,1998年8月贾峪镇政府发给周某丙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已不包含周某甲的土地。2002年村组经周某丙同意将该土地转让被害人朱某某种植,并由朱某某负责该土地上的费用。在周某丙将该土地转让给朱某某种植后,朱某某在该土地上种植了白芍药,在白芍药未收获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甲故意将白芍药推毁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要求被告人周某甲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元的诉讼请求,新田公司已补偿被害人该整块芍药地白芍药的损失x元,且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要求被告人周某甲民事赔偿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焦焕利

审判员杨云

审判员孙某兴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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