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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贾某镇马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组诉马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住所地荥阳市X镇X村。

代表人马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马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铝都(略)事务所(略)。

原告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以下简称马某八组)诉被告马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八组代表人马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告马某乙委托代理人李青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4月22日,被告与原负责人签订合同一份,承包原告所有的荒滩地(东至六组,南北至崖根,西至谷家寨九组及马某义地界),承包期为15年。2005年5月30日,被告与原负责人又签订补充合同一份,将合同期限延长至30年。被告非原告村民,原告村民对被告承包地依法应有优先承包权。当时,原告村民对此并不知情,近期才发现该合同。该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集体及原告村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无效;2、被告退还其承包的土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1、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原告已多次召开村民会议,在原告村民一致同意对外承包,并经其村委同意的情况下,原、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这怎么说原告村民不知情,违反法定程序呢2、从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上显示出,该合同的签订是应原告村民的要求签订的,并多次召开村民会议,怎么说侵犯了原告村民合法权益呢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上看,有涉嫌妨害作证罪或者帮助伪造证据罪之嫌,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被告所承包的原是原告村民每户都在耕种的河沟荒地,如果村民不同意,不退耕,被告怎么投入大量资金对其地进行大型填沟平整,种植绿化树木已长达几年,没有任何村民提出质疑、无人阻拦呢由于被告经营的是长期投资项目,原告现个别村民看到被告逐渐有了收益,且近几年地价上涨,不惜伪造证据,做虚假证言,其目的是想获得非法利益,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程序合法有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2日,经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某村委)同意,原、被告签订荒沟滩地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贾某镇X村第八村X组,乙方:郑州金水区X镇唐庄马某乙,以下简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一、甲方将南河沟(东至六组,南北至崖根,西至谷家寨和九组地界和马某本、马某义承包地(但马某义所承包地在合同期满后再归乙方马某乙所管理使用),搞种植使用。承包期为15年,自2003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止;二、承包期间,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缴纳承包金五仟元整,承包金的缴纳时间定为每年的前一个月交下一年的承包款;三、承包期间甲方负责乙方的正常使用,乙方可以对荒沟滩地进行大型平整;四、乙方第一年须交纳五仟元承包金,在平整地开始后的五年之内免交五年的承包金,五年期满后,乙方应按时向甲方交纳每年的承包金;五、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对土地进行继续发包和递增,递增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但在甲方对土地继续发包的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优先承包权;六、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如一方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五万元整;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我国承包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受本合同约束;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行政村、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受法律保护,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马某亮(签字),乙方马某乙(签字),马某村委会(加盖了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03年4月22日。”

2004年,原告村民发生吃水困难,为筹集资金,解决吃水问题,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承包款,经马某八组原负责人及群众代表、马某村委与被告多次协商,原、被告达成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前15年承包款4万元,原告将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再延长15年,承包款每年增加至7,000元的协议。2004年10月31日,被告付原告承包款40,000元,原告并给被告出具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为:“收据,2004年10月31日,收到刘强交来河沟地租金肆万元整(40,000),收款人利民,加盖了荥阳市X镇马某行政财务专用章。”2005年5月30日,经马某村委同意,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补充承包合同,甲方马某村X组,乙方郑州金水区X镇唐庄马某乙,马某村X村南河沟荒滩地,东至六组边界,南北均至崖根,西至谷家寨和水库大坝,此块河沟滩地于2003年4月22日以每年五仟元的价格承包给乙方马某乙搞种植和绿化树木所用,原来租期为15年,因当时八组村民吃水困难,为解决本组群众吃水难问题,经双方协商后,有承包方马某乙一次性将后十年的承包款付清,用此款解决本组群众吃水难问题,并在原有合同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15年承包期,但延长15年的土地承包金增加为每年七千元整;租金交纳时间,按原合同执行;承包期从2003年6月1日至2033年5月31日止,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此补充合同与2003年4月22日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甲方马某亮(签字),群众代表赵法敬(签字),乙方马某乙(签字),马某村委会加盖了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05年5月30日。”

另查明,原告系马某村X村民组之一,2003年有农户37户(其中3户长期在外),原告财务管理实行的是组帐村管。被告所承包原告的地,原系原告村民每户都在耕种的河沟荒地,有时耕种,有时不耕种,种植环境条件差。2003年初,原告为对外承包河沟荒地,就承包价款、种植范围,多次召开村民(组民群众)大会,一致同意对外承包给被告,又报请马某村委同意后,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

又查明,刘强系被告承包原告土地的合伙人之一。被告承包原告所属的河沟荒地后,投入了大量资金,对其地进行大规模的填沟平整,已种植栽上了多种绿化树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地对外承包签订合同前,是原告村民耕种的河沟荒地,耕种环境差,耕种不按时,马某八组原负责人为充分发挥有效的土地资源,为村民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就该地对外发包的价款、种植范围等事项召开村民(组民)大会协商一致,报请马某村委同意的前提下原、被告双方形成的土地承包合同行为。如果原告村民不同意、不可能退耕,被告也不可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大规模平整土地,种植绿化树木长达几年之久,原告村民未提出异议。但被告为帮助原告解决其村民吃水问题,双方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又与原告在原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再延长15年,所签订的补充合同,马某八组原负责人未召开村民会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合同为无效合同。现原告认为,马某八组原负责人对外发包土地,村民不知情,村民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近期发现该合同,违反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原告村民依法享有的优先承包权,损害原告集体及村民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合同无效,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请求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无效,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另辩称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补充合同有效的辩解理由,证据不充分,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

一、2003年4月22日原告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与被告马某乙签订的荒沟滩地承包合同有效。

二、2005年5月30日原告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与被告马某乙签订的荒沟滩地补充承包合同无效。

三、驳回原告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元,由原告荥阳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X组承担一千四百元,被告马某乙承担一千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樊海山

审判员楚国范

审判员刘峰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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