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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甲、郭某乙与被告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濮鹤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郭某甲,男,1976年出生,汉族。

原告郭某乙,女,200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某人李某,代某权限为一般代某。

被告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濮鹤管理处。

法定代某人代某某,濮鹤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某人关某某,代某权限为代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代某人郑某,代某权限为一般代某。

原告郭某甲、郭某乙与被告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濮鹤管理处生命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濮鹤管理处一次性补偿给原告郭某甲、郭某乙现金x元,此款当庭交接;

二、其他双方互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7163元,由原告郭某甲、郭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桑文宇

审判员郭某

审判员靳志民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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