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法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瑶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09年4月28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永县看守所。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岑江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兆常、何恭慎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永萍担任记录。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正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22日16时55分,被告人聂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东风工具车与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雷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江永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聂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聂某某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2日16时55分,被告人聂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东风工具车从省道S325线兰溪路口往夏层铺镇X村方向行驶,途经半边山路X路段时,未减速靠右行驶,与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被害人雷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江永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聂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雷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属重伤。

另查明,被害人于2008年8月13日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2008年10月30日以(2008)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聂某某与车主蒋兴全连带赔偿被害人雷某某各项损失x.26元,被告人已支付x元,余款x.26元尚未给付,现被告人聂某某已承诺分期赔偿,并将6000元赔偿款交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证明其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撞住院的经过;2、证人赵国保证词证明其在2008年2月22日下午,搭乘雷某某的摩托车从岗背村X路口过半边山后一个转弯的地方时,与一辆龙马车相撞,自己被反弹倒地以及看见雷某某被撞后头部、鼻子在流血,并报警的经过;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4、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鉴定结论;5、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鉴于被告人聂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作出承诺保证分期赔偿所欠款项,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09年7月27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岑江明

审判员唐兆常

审判员何恭慎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永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