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终字第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刘某某不服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应依法由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鼓楼区或者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龙亭区辖区,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葛冀鲁

代审判员张丽

二○○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汤金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