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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王某甲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民申字第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某,男,1970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祺,开封市金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62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祺,开封市金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1958年生。

郭某、王某甲因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明区人民法院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作出的(2008)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郭某申请再审称:其与王某乙系合伙纠纷,原审认定事实不足、判决错误。

王某甲申请再审理由同上。

王某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听证中口头辩称:二零零四年四、五月份其参与了经营,一个多月后退出。郭某、王某甲借款应当归还。

本院认为,郭某、王某甲称与王某乙之间纠纷系合伙纠纷没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郭某、王某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建庄

审判员李庆彬

审判员刘征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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