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某与余某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二字第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余某扶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余某于1962年5月结婚,双方婚后共生育二子一女,均已成年,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余某于1993年单独生活至今,双方互不履行扶养义务。2003年原告梁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余某尽扶养义务。2003年3月19日经法院判决,被告余某每月付原告梁某某扶养费100元。现原告梁某某以被告余某工资上调、物价上涨每月100元满足不了生活需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余某每月再增加600元扶养费。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虽然原被告已分居长达18年之久,夫妻间不能相互尽扶养义务,但双方夫妻关系依然存在。现原告已年迈体弱、身体多病,单独生活,加之物价上涨被告工资上调等因素,原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100元扶养费不能满足原告现在生活的需要。因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扶养费理由正当,应子支持。但原告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每月再增加1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被告余某自2009年元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梁某某扶养费200元(含原履行的100元)于每年的元月30日前履行完上半年的扶养费1200元。于每年的7月30日前履行完下半年的扶养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佘干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梁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及诉讼请求为,原审支持增加请求部分过低,连低保的标准都达不到,也达不到被上诉人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上诉人身体有多种疾病,原审没有考虑医药费等各方面的因素,不能令人信服。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余某辩称,我不同意给梁某某钱,我身体也不好,女儿的地应分给我一半。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一致。另查明余某目前工资总额为1189.6元。本案在诉讼中经本院组织调解,由于双方差距明显,未能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当一方因生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对方应当承担抚养责任。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有直接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现梁某某与余某虽然已分居,但夫妻关系依然存在,现梁某某单独生活,加上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以及没有生活来源等现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规定,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余某应按20-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结合其工资收入现况,以每月300元为宜。梁某某要求余某每月支付其6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不清,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余某自2009年元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梁某某扶养费300元(含原履行的100元)于每年的元月30日前履行完上半年的扶养费1800元。于每年的7月30日前履行完下半年的扶养费1800元。

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均由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邢智慧

审判员吴延峰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金新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