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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姬某某骗取贷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兴亚(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0年8月2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曲超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日,被告人姬某某在位于安阳市北关区X路X号的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车站支行办理商品融资贷款中,通过提供其事前购买的一枚假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制作的部分贷款手续和伪造的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骗取银行贷款1500万元,并将其中的1475万元转至其爱人朱某云的工商银行卡上,使银行贷款资金脱离银行的正常监管,危及金融安全。

另查明,被告人姬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7月22日分两次将1500万元贷款还至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车站支行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姬某某、韩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石某某、蔡某某、郑某某、许某某、李某乙、咸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商品融资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工商银行存取款凭证、工商银行安阳车站支行说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有其他严重情节,核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姬某某骗取贷款主观恶性小且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理由,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姬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杨光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路建鑫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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