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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周某、李淑范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第一被执行人张某。

第二被执行人周某。

第三被执行人李淑范。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制发(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二、被告周某、李淑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三被告承担。2008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长岭县人民法院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9年3月18日,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第一、第二被执行人因此笔贷款犯贷款诈骗罪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2年,第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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