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老来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X镇落雪包子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朱海婴,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马才雍,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昆明轻工招待所X楼。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孙明伟,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昆明老来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来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铜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业勘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东川区(200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老来红公司以铜业勘察公司的施工存在井深及出水量均不符约定抗辩工程款的支付,故对于铜业勘察公司是否按其与老来红公司签订的《水井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井深进行了施工一事实需进行审查,而该事实的查明可能依赖于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现老来红公司在二审中亦申请对出水量及井深进行鉴定,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孟静
代理审判员卢义颖
代理审判员田庄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熊梓旭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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