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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卫生局与马某某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非诉行审字第0006号

(2008)东非诉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卫生局,地址在东台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东台市卫生监督所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东台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苏东台人,住(略)。

东台市卫生局于2007年8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东卫医罚(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2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卫生局作出的东卫医罚(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某证》、《医师执业证书》在东台市X镇X组X号家中开设蛇科门诊,从事蛇咬伤患者治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卫生局申请执行的东卫医罚[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马某某作出的处罚x元罚款,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正超

审判员宗彪

审判员苏学广

二00八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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