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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环球制衣有限公司与何某担保追偿纠纷案

时间:2003-1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金中民二初字第121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金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义乌市环球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X村。

法定代表人宣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江云,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环球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制衣公司)为与被告何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于2003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3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制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春生、被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鲍江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制衣公司诉称:被告因缺少资金在原告公司房产的担保下,于1998年12月12日向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人民币(略)元,被告借款到期后,没有归还借款,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于1999年11月16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原告承担担保责任。经法院调解,借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制作了(2000)金中经初字第X号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原告的房产依法予以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的(略)元人民币用于偿还贷款,为此原告还支付了拍卖佣金(略)元,原告代偿后,被告至今未将代偿款归还给原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担保代偿款(略)元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被告何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提到被告因缺少资金而在原告的担保下向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这点不是事实。被告向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130万元是事实,但当时并不是因为缺少资金。1998年的贷款实际上是被告的丈夫宣某军以申请人的名义向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的,因为1998年被告与宣某军还未离婚,当时这笔贷款也都是宣某军使用的,被告对贷款去向不清楚。在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所诉的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也明确陈述其是为宣某军担保的而不是为何某担保的。当时被告自己并没有在营业,而当时宣某军是在经营义乌市恒达汽车公司的,所以这笔贷款都是宣某军用于经营的。故本案的事实是130万元贷款是在被告何某与宣某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宣某军的名义向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该贷款也都是宣某军所使用。1999年5月30日,被告和宣某军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非常明确,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都由宣某军享有和承担,这份离婚协议在宣某军和被告何某之间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1999年5月30日达成了这份离婚协议以后,被告认为在其与宣某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一些债务,主债务人应该是宣某军。如果说本案这笔贷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话,按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已经不是主债务人,被告所能承担的也只能是连带责任,而不是归还债务的责任,所以本案中应该追加主债务人宣某军为被告。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金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1998年12月22日被告在原告的担保下向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的事实及原告的担保事实经法院审理,对债务归还及担保责任已经作了确认。

2、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金中民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1份。证明根据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法院进入执行程序。

3、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4日作出的(2001)金中民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提供的担保物进行拍卖。

4、金华市鼎盛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1份。证明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已经被拍卖。

5、2001年5月28日的拍卖专用发票(№(略))1张。证明拍卖标的物的价款。

6、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7、被告何某的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8、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7日作出的(2001)金中民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法院确认原告的担保物进行拍卖。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8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对证据1调解书补充说明一点,当时在案子审理的时候,被告何某本人是没有出庭的,宣某军曾和何某说过这笔款是他自己用的,与何某没有关系,所以宣某军拿了一张很简单的授权委托书叫何某签字,后何某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何某本人没有出庭。对证据5现金收款发票除了100万元的拍卖款以外,还有2万元的佣金,本案标的物的买受人是原告,而拍卖佣金本身是买受人承担的,所以这2万元也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1999年6月30日的离婚证。证明本案贷款发生在被告与宣某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离婚协议1份。证明被告与宣某军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均由宣某军享有和承担。

3、宣某军写给何某的信件。证明宣某军做生意都是不对何某讲的,也没有钱给何某过,本案债务系宣某军个人的债务。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问题有异议,首先,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是不明确的;其次,该离婚协议是1999年5月30日达成的,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金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是在2000年4月3日达成的,离婚协议达成时间在先,调解书确认时间在后。如果离婚协议内容是真实的话,那么在法院调解的时候被告何某就应该提出这个问题,而该调解一案中,不管何某有无到庭参加诉讼,何某都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在授权之内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这封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即使这封信是真实的,那么中院的调解书时间在后,写这封信的时间在前,这封信的内容已经被中院的调解书否认掉了。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离婚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所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因被告提供的离婚协议签订时间在先,原告提供的经本院确认的(2000)金中经初字第X号调解书的时间在后,该调解书已确认由何某偿还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130万元及支付利息,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离婚协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宣某军写给何某信件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1998年12月22日,何某向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130万元,环球制衣公司以其位于义乌市X镇X路计建筑面积1007.09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逾期后,何某未归还借款。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于1999年12月8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何某于2000年9月底前偿还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130万元,支付利息(略).2元(利息计算至2000年4月3日,以后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对环球制衣公司所有的位于义乌市X镇X路计建筑面积1007.09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于2000年4月3日经本院(2000)金中经初字第X号调解书确认。调解书生效后,何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1年4月4日裁定拍卖环球制衣公司的上述抵押房产以清偿债务。2001年5月22日,经公开拍卖,环球制衣公司以人民币100万元竞得该房产。同月28日,环球制衣公司交清了上述房产的成交款100万元,同时支付给拍卖公司该房产的拍卖佣金2万元。同年6月7日,本院作出裁定,将上述房产归买受人即环球制衣公司所有。环球制衣公司的房产被拍卖后,何某未将代偿款归还环球制衣公司。

另查明,何某与宣某军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1999年6月30日经登记离婚。何某与宣某军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现有财产、债权、债务归宣某军所有”。

本院认为,环球制衣公司以其房产为何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实现抵押权后,环球制衣公司有权向何某追偿,环球制衣公司要求何某偿付担保代偿款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拍卖佣金依法应由买受人承担,环球制衣公司要求何某偿付拍卖佣金2万元于法无据,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何某于1998年12月向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社贷款时,何某与宣某军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1999年6月何某与宣某军协议离婚时,双方也约定债权债务归宣某军所有,但在2000年4月3日经本院确认的(2000)金中经初字第X号调解书中约定,由何某归还义乌市华川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130万元及支付利息,该调解书已将该债务确认为何某个人债务。故被告何某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何某支付原告义乌市环球制衣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01年5月23日起计付至履行日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何某负担(略)元,由原告义乌市环球制衣有限公司负担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款汇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账号:398-(略),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姜葵

审判员柳维元

审判员唐华庆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丰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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