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侯长明诉安阳县洪河屯乡大正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候某甲,又名候某明,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候某乙。

上诉人候某甲因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7)安民三初字第3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候某甲,被上诉人安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1993年7月1日,原告侯长明之兄侯长海(已故)、张存贵、刘百顺(乙方)与被告大正村委会(甲方)签订一份“新建小型金属冶炼厂占地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甲方提供场地变压器和电源,负责社会治安秩序,不干涉乙方经营自主权。乙方全部投资,承担占地、工商税务等费用和厂内的一切事故责任,每年每亩交村委会占地费、管理费1000元。协议签定后,原告侯长明与张存贵等人开始合伙投资建厂,侯长明累计投资15万余元,1993年12月该厂正式定名为安阳县洪大炼铁厂,法人代表为侯长海,担任厂长职务。,据工商档案记载:安阳县洪大炼铁厂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注册资金为40万元,被告大正村委会为企业的主办单位。1994年7月安阳县洪大炼铁厂停产,1995年4月10日安阳县洪大炼铁厂的法定代表人侯长海以伙计及亏损致使企业破产为由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被告大正村委会出具“债务已清理完结,同意注销营业执照”证明,1995年4月12目安阳县工商管理部门将安阳县洪大炼铁厂依法注销。经查被告大正村委会及安阳县洪大炼铁厂在注销登记时未对安阳县洪大炼铁厂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安阳县洪大炼铁厂被注销后,也未成立清算组织。2000年春侯长海死亡。上为本案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大正村委会作为安阳县洪大炼铁厂的部分投资者和主管单位,在未对该企业清算,也未告知投资人的情况下,同意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下,工商管理部门注销企业,对原告侯长明构成了侵权,各投资人应通过清算合伙帐来确定企业的盈亏。安阳县洪大炼铁厂于1994年7月停止生产,其法定代表人侯长海于9个月后申清注销企业,证明安阳县洪大炼铁厂当时己严重亏损,无能力继续经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由于被告大正村委会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侯长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原告侯长明负担。

宣判后,候某甲不服,上诉称: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大正村委会承担对其15万元的侵权责任。赔偿其15万元。

安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辩称: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所查事实相一致,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1993年7月1日,候某甲之兄候某海(已故)、张存贵、刘百顺与被上诉人大正村委会签订一份“新建小型金属冶炼厂占地合同”,协议签订后,候某海、张存贵、刘百顺合伙投资建厂,上诉人候某甲累计投资15万元,有手续。1994年7月该炼铁厂严重亏损,无能力继续经营,停止生产。此后被上诉人大正村委会作为安阳县洪大炼铁厂的部分投资者和主管单位,在未对洪大炼铁厂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也未告知投资人候某甲的情况下,同意该企业申请让工商部门注销企业。2005年上诉人候某甲请求大正村委会返还15万元投资款为由提起诉讼。安阳县法院作出(2005)安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大正村委会不是炼铁厂的合伙人、没有给付候某甲投资款的义务,驳回候某甲的诉讼请求。候某甲不服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2005)安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月又以侵权赔偿为由诉讼法院,仍以15万元投资款为由以大正村委会构成侵权,请求赔偿15万元。上诉人候某甲在上诉期间仍然以15万元投资款数额让大正村委会以构成侵权进行赔偿15万元。但上诉人候某甲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供因侵权造成损失具体准确的数额,仍以15万元的投资款来进行赔偿,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候某甲应通过对各合伙人及主管单位进行清算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4510元由上诉人候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毛晓燕

审判员刘海波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爱军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