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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与弓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安民一初字第27号

申请人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

代表人刘某某,该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破产案件管理人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康振杰,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与被申请人弓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负担。

审判长李某奉

审判员段合林

审判员徐红伟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康二亮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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