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长葛市X街道办事处贺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胥某某,该村主任。
案外人:贾菊妮,女,lX年X月X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6年8月8日依法委托河南阳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X路南段胥某综合家属楼院内约9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长集建(1996)字第x号。南到建筑物,西到建筑物,北到胥某街,东到小巷)。后检察院抗诉,本案重审,2008年l0月14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民再字第0ll号民事判决,维持了长葛市人民法院(2005)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于2008年ll月3日作出(2008)许法执字第06—20—l号裁定,依法将位于长葛市X路南段胥某综合家属楼院内约9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买受人胥某亮、胥某焕所有。2008年l2月2日案外人贾菊妮提出异议,称张某某已于1998年将此宗土地的使用权抵偿给她。请求停止执行。
经查,长集建(1996)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该宗土地使用权人是长葛市贺庄居委会第三村X组。2005年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判归张某某所有。本院2006年10月15日依法拍卖了该宗土地。另查,长葛市公证处l998年8月31日作出的(1998)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l998年4月6日张某某给贾菊妮写借条一张“今借到贾菊妮现金大写陆拾万元正”。同日双方定协议一份,张某某将长葛市X街道办事处贺庄居民委员会胥某门面大楼后院内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归贾菊妮所有,以抵偿借款。贾菊妮还提供一份2007年ll月13日张某某、贾菊妮及长葛市贺庄居委会三方签定的“和解协议书”,上面显示贺庄居民委员同意张某某将该宗主地使用权转给贾菊妮。
本院认为,长集建(1996)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该宗土地使用权人是长葛市贺庄居委会第三村民
组。2005年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判归张某某所有。本院依照长葛市人民法院(2005)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长葛市X街道办事处贺庄居民委员会胥某门面大楼后院内土地的使用权为张某某所有并进行拍卖,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贾菊妮的异议不成立。贾菊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贾菊妮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宏伟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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