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诉衢州市文化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案

时间:2002-11-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柯行初字第10号

衢州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柯行初字第X号

原告:姜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衢州市X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衢州市X区城关信用社干部,住(略)。

原告:姜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衢州市X区人,往衢州市X区府学前X号。

委托代理人:孟某,女,衢州市X区支行干部,住(略)。

原告:姜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衢州市X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衢州市驰星实业公司职工,住(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卢礼成,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文化局,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谢昌智,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男,衢州市文化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郁俭,浙江省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与被告衢州市文化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原告于200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原告姜某乙委托代理人孟某、原告姜某丙委托代理人周某、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卢礼成,被告衢州市文化局委托代理人戴某、郁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诉称:三原告为姐弟关系。座落在(略)的古建筑,是原告的祖遗房产,是衢州市X区唯一保存的具有明代风格的古民居建筑,被称为“明代民居”,是衢州市申报并被批准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依据。文物专家曾呼吁对其原地进行保护,其却多次受到被拆除的危险。为切实保障这一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建筑的安全,原告于2002年6月6日向被告申请对古建筑进行鉴定,确认“明代民居”为文和保护单位。被告不及时组织鉴定,是不履行文物管理职责。为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对市X街X号“明代民居”作出正式文物鉴定,并报市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书,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对古建筑进行鉴定等。2.被告答复函,证明被告答复原告届时组织文物鉴定专家组对古建筑进行鉴定。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表,证明“明代民居”保护范围。4.协议书,证明协议书已将“明代民居”认定是市文管会申报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衢州市文物局与房开公司协议书,证明在该项目规划红线内有两处文物保护单位,即天后街X号“明代民居”及小西门府城城门以北部分。5.撤销“明代民居”异地保护批复,证明2001年3月22日衢州市文物局发文件,通知“天后街X号明代民居以原地保护为宜,撤销异地保护明代民居的批复”。6.关于市区大南门维修方案及坊门街区文物调查情况的汇报,证明2001年1月20日街州市文物局对依锦坊X号等古建筑发过鉴定书。7.房产证、公证书,证明古建筑为原告所有。

被告衢州市文化局辩称:原告所有的坐落在(略)的房屋,在80年代文物普查时发现属“明代民居”,既被确定为文物保护点予以保护。针对原告的鉴定要求,被告虽不是鉴定人,仍复函答复届时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鉴定。被告无权将“明代民居”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其已与有关单位共同推荐,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核定公布。故其已尽心尽责履行法定职责,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答复姜某甲等人有关申请的函,证明被告对原告申请答复“市X街X号古建筑届时组织市文物鉴定专家组鉴定等”。

2.[2002]X号衢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明市政府原则同意被告提出的天后街X号“明代民居”异地保护的建议等。

3.[2002]X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证明同意被告天后街X号“明代民居”异地保护的建议。

4.《文物保护法》等,证明作出复函的法律依据。

法庭审查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复函证明其未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复函中“届时”时间不明确,这对天后街X号这一具有很高文物价值,却多次受到将被拆除危险的古建筑,是不适合的,也不符合保护文物的紧迫性。而且被告在原地保护还是异地保护天后街X号古建筑上态度反复,对古建筑管理保护也是不利的。“明代民居”在许多资料中都证明是一级保护范围的文物,被告却长时间不作保护文物级别鉴定与申报文保单位。被告是未履行管理文物职责。

被告的辩驳意见是:被告已答复原告,要请文物专家进行鉴定,故时间不能确定。被告对原告古建筑已确认是“明代民居”,属于文物保护点,这是内部掌握范围。确认文保单位是市政府根据情况不定期公布。异地保护也是一种保护方式。被告已履行了职责,其履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经法庭质证,原告提供证据予以采信。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称已履行了保护文物职责,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被告给原告复函“对市X街X号古建筑的鉴定工作,届时再组织市文物鉴定专家组鉴定”中的‘届时’,为鉴定时间不确定,不利于保护管理文物,被告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原告的古建筑,被告已认定为“明代民居”,并确定为文物保护点。被告作为文物管理行政部门,应积极保护管理文物。原告提出对“明代民居”进行鉴定的要求,被告虽已答复,但由于答复“届时组织市文物鉴定专家组鉴定”中“届时”时间不确定,这对保护文物不利,被告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对古建筑作出鉴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要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日、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衢州市文化局2002年8月15日作出的衢州市文函[2002]X号关于答复姜某甲等人有关申请的函。

二、被告衢州市文化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作出时间明确的组织市文物鉴定专家组对市X街X号古建筑鉴定的复函。

本案受理费80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合计200元,由被告衢州市文化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合计200元。款交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分户,农行衢州市X区支行,账号(略)。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苏亚景

审判员杨根荣

审判员王林文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周某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