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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民二终字第3号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天国旅常德旅行社有限公司、周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二终字第3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常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富强,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中共常德市委党校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天国旅常德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路X路交汇处广宇商务楼门面。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建站,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国旅)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天国旅常德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国旅)、原审被告周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江站、张家界国旅委托代理人杨富强、黄某,华天国旅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4月1日周某某代表张家界国旅与华天国旅签订了《香港万人团队旅游合作专项合同》及《附属协议》,该合同约定,张家界国旅在2007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内组织x人的旅游团队到常德旅游,由华天国旅垫付景点门票,并由华天国旅预交x元押金和按旅游的人数给付人头奖。如未达到旅游人数x人,张家界国旅应退还华天国旅所交押金及给付的人头奖、所垫付的门票费用。合同签订后,华天国旅于2007年4月23日向周某某所在单位张家界国旅的天子假期交付了x元押金,至2007年底向周某某预付人头奖x元,垫付门票费用x元。至2007年底,张家界国旅共组织了3303人在常德旅游,华天国旅为与张家界国旅协商解决合同约定的结算事宜,花差旅费790元。

另查明,张家界国旅于2007年1月1日与张艳签订了一份目标经营管理责任状,该责任状确定张艳为张家界国旅下属的天子假期经理,周某某系天子假期的工作人员,负责东南亚的业务。张家界国旅与张艳所签订的责任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乙方有权以部门经理的名义开展其旅游组接团业务”。

原审法院认为,华天国旅与张家界国旅代表周某某所签订的《香港万人团队旅游合作专项合同》和《附属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周某某系张家界国旅的下属部门天子假期的工作人员,在张家界国旅与张艳所签订的经营管理责任状中明确说明,天子假期有权以部门经理的名义开展旅游组接团的业务,也就是说天子假期的工作人员组接团是以张家界国旅的名义所行使的一种职务行为,故周某某的行为亦代表张家界国旅开展业务,其业务范围未超过张家界国旅与张艳签订的责任状内容,该对外的业务均代表张家界国旅。其权利和义务应由张家界国旅承担。周某某代表张家界国旅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组织满万人到常德旅游,已构成违约,故华天国旅要求张家界国旅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退还人头奖垫付的门票、给付差旅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周某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周某某对此案不承担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湖南华天国旅常德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押金x元、预付的人头奖x元、垫付的景点门票费x元,共计x元;二、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湖南华天国旅常德旅行社有限公司差旅费790元;三、驳回湖南华天国旅常德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张家界国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华天国旅,应由华天国旅承担违约责任;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2、景点门票应由哪方承担华天国旅与张家界国旅代表周某某所签订的《香港万人团队旅游合作专项合同》和《附属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张家界国旅应组织满万人到常德旅游,而实际仅组织了3303人在常德旅游,张家界国旅已构成违约,因此,华天国旅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张家界国旅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退还人头奖、给付差旅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张家界国旅认为,景点门票应由华天国旅承担,但按照《附属协议》约定由华天国旅垫付景点门票,且华天国旅提供了景点门票发票,垫付景点门票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认定。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海岚

审判员朱传和

审判员文杰

二○○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陈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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