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唐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老X、高强),男,38岁。2007年12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翟某某,河南佳鑫(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X、小建、新建),男,40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29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X),男,29岁。2002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及辩护人吕某某、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新证据,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街口工商银行门前,将被害人张×礼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面包车盗走,经估价被盗走车辆价值x元。

2.201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经过预谋后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楼前,将被害人代×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松花江面包车盗走,该车经估价价值x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3.200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成伙同刘怀玉(另案处理)在郑州市二七区张魏砦鸿雁小区X号楼前,将被害人李×波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面包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x元。

4.200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成伙同刘怀玉(另案处理)在郑州市X村X街广安中医院胡同内,将被害人马×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面包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x元。后王某某将该车以4500元卖给韩×强(另案处理),韩×强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

5.200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X村,将被害人贾×群一辆白色松花江面包车盗走,后由张某某将车停放在岳父赵×全处。经估价,被盗面包车价值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5起盗窃其均没有参与。其辩护人辩护称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唐某某辩解称起诉书指控其的第3、4起盗窃其没有参与。

被告人任某某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5起盗窃其没有参与。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5起盗窃其均没有参与。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伙同刘怀玉(另案处理)在郑州市二七区张魏砦鸿雁小区X号楼前,由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望风,刘怀玉将被害人李×波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12时左右,在郑州市二七区X村,由其和唐某某望风,刘怀玉将车锁打开后将该车偷走,后其将该车以2000元价格卖给新郑的蔡×中。被告人唐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且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相互印证。

2.被害人李×波陈述证实,2009年11月14日20时左右,其将五菱面包车停放在二七区X村鸿雁小区门口,第二天发现该车被盗。

3.证人蔡×中证言对王某某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以2000元价格卖给其的过程予以证明。

4.经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辨认,郑州市二七区张魏砦鸿雁小区即为实施盗窃的地点,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5.经鉴定,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x元,有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

(二)200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伙同刘怀玉(另案处理)在郑州市X村X街广安中医院胡同内,由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望风,刘怀玉将被害人马×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面包车盗走,后王某某将该车以4500元卖给韩×强(另案处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09年12月份的一天12时左右,在郑州市二七区X村X胡同的路边,由其和唐某某望风,刘怀玉将一辆五菱面包车的车锁打开后将该车偷走,后其将该车以4500元价格卖给韩×强。被告人唐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且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相互印证。

2.韩×强对2010年1月份,王某某将一辆五菱面包车卖给其的事实予以证明。

3.被害人马×顺陈述证实,2009年11月30日20时左右,其将五菱面包车停放在郑州市X村X街广安中医院旁的一个胡同内,第二天发现该车被盗。

4.经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辨认,郑州市X村X街广安中医院胡同内即为实施盗窃的地点,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5.经鉴定,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x元,有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

(三)200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X村,由被告人王某某开车接应,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将被害人贾×群的一辆豫x号白色松花江面包车盗走,后由张某某将车停放在赵×全处。经估价,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09年12月底的一天,在张某某、任某某的提议下,其伙同二人到郑州市二七区X村,由其开车接应,张某某、任某某偷了一辆松花江面包车,后由张某某将该车开走。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其供述同时证明其将该车放在了其岳父赵×全位于新郑市X乡的家中。被告人任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且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供述能相互印证。

2.证人赵×全证言对张某某将一辆白色松花江面包车放在其家中的过程予以证明。

3.经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辨认,郑州市二七区X村即为其实施盗窃的地点,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4.经鉴定,豫x号松花江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有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

(四)2010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任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街口工商银行门前,将被害人张俊礼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面包车盗走,经鉴定,五菱面包车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10年1月11日晚上,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街口,任某某提议偷车,其表示同意,后任某某将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偷走。被告人任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且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相互印证。

2.张某某证实,当天其和王某某、任某某预谋实施盗窃,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后三人到南阳路X街口工商银行门口附近,其到银行附近的夜市吃饭,回来后看见王某某、任某某开了一辆面包车过来。

3.被害人张×礼陈述证实,2010年1月11日18时左右,其将五菱面包车停放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街口工商银行门前,第二天发现该车被盗。

4.经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辨认,郑州市金水区X路X街口工商银行门前即为二人实施盗窃的地点,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5.经鉴定,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x元,有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

(五)201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经过预谋后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楼前,由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望风,被告人任某某将被害人代×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豫x号松花江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松花江面包车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10年1月11日晚上,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任某某看中了路边的一辆面包车,提出将该车偷走,后其和张某某望风,任某某将该车偷走,后将该车以3500元卖掉。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且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能相互印证。

2.被害人代×建陈述证实,2010年1月11日18时左右,其将豫x号松花江面包车停放在金水区X路X号院门口,第二天发现该车被盗。

3.经被告人任某某辨认,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即为与其一起实施盗窃的人,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4.经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辨认,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楼前即为实施盗窃的地点,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

5.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豫x号松花江面包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经鉴定,豫x号松花江面包车价值人民币x元,有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5起,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唐某某参与盗窃2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人任某某参与盗窃3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2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任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任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经查,被告人任某某作案3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根据现行规定,被告人任某某盗窃数额尚构不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故对公诉机关该项指控应予纠正。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任某某、张某某提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四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分别供述了各自伙同他人参与盗窃面包车的事实,且对同案被告人、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与各被害人陈述丢失车辆的时间、地点及车型等情节均能相互印证,四被告人实施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唐某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任某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均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王某某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执行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执行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执行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执行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物或者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九万三千二百元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张×礼、李×波、马×顺(其中张×礼人民币二万八千八百元、李×波人民币二万五千二百元、马×顺人民币三万九千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